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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复核鉴定费的负担
发布日期:2009-06-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当事人如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即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应当交纳复核鉴定费,一般由申请人预交,但对复核鉴定费的实际负担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一般是参照诉讼费的负担方法来处理:若复核鉴定结论维持了原鉴定结论,则由申请人自行负担;若复核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则由相对方来负担。对此,笔者持有不同看法。

    鉴定结论不是当事人作出的,其结论如何,当事人无权决定。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如果仅因为复核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便让对方当事人承担复核鉴定费的话,似有让当事人替鉴定人担责之嫌。

    那么,由谁来负担复核鉴定费更公平合理呢?笔者认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若复核鉴定结论维持了原鉴定结论,则复核鉴定费由申请人自行负担。因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未成立,理应由其对自己的异议未成立承担责任——负担复核鉴定费。

    2.若复核鉴定结论改变了原鉴定结论,按改变结论的原因确定复核鉴定费的实际负担者。

    (1)因不可归责于鉴定人的原因,如因当事人自身伤情等方面的原因,致初次鉴定结论有误,复核鉴定时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负担复核鉴定费。

    (2)因原鉴定人员的责任心不强等主观原因致鉴定结论有误,复核鉴定时改变原鉴定结论的,此种情况下,若让任何一方当事人承担复核鉴定费都有失公正。作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笔者建议,将原鉴定部门收取的鉴定费退出,以此转交复核鉴定费,因为错误的鉴定结论没有法律效力,不应当收取鉴定费。

    (3)因被鉴定人的原因,如被鉴定人出于私利,向鉴定人员做虚假病情、伤情陈述或提供不真实、不客观的相关资料等导致原鉴定结论有误,复核鉴定时改变原鉴定结论的,应由被鉴定人负担复核鉴定费。

刘国禹 张福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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