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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实施的对公众影响重大的十部新法
发布日期:2009-06-18    作者:臧小丽律师
2008年实施的对公众影响重大的十部新法


                    文/ 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学法律是件很累人的活儿,因为不断地有新法出台,旧法被废、被改,法律的专业性也越变越强,分工越来越细。幸亏本人是因为喜欢才入了法律这个行当,所以每每有新法出台,也乐于稍加研读一番,从中提炼出重要条文或立法焦点问题,这样不但能很快地把冗长的法律规定内化成自己的知识,同时也减轻了以后的工作负担,免去要经常翻阅法律条文的麻烦。呵呵,这也是我学习法律的一点小窍门!
下面我就从2007年已经公布、2008年将要施行的国家级新法(由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制定)中选出十部对我们每个人都有重要影响的新法,奉献给各位非法律人士及律师同行们,或许它能为你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劳动法
    劳动法将是08年变化最大、影响最广的一个法律部门。因为劳动法主要规范的是劳动关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她)不是属于劳方就是属于资方,因而牵涉到无数人的切身利益。随着《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我国也出现了少有的全民学法的热潮,劳动者学习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企业学习如何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成本,减少违法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不订劳动合同的,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
这对劳资双方都很重要:如果单位没让员工签合同,员工千万不要主动提醒或者要求签合同,等着拿双倍工资吧!如果员工故意拖着不签合同,单位赶紧让他走人,呵呵!
◆无固定期限合同:俗称不定期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第14条)
◆试用期缩短: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一般分为不超过1个月、2个月、6个月三种。试用期工资不得少于正式工资的80%。(第19、20条)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只有在单位提供了培训并违反服务期约定,以及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这两种情形才需要支付给单位违约金。(第22、23条)
◆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期满后,单位不跟员工续签合同的也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第46条、第48条)
◆劳务派遣:为防止用人单位把法律责任甩给资质差、没有赔付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等不良现象,新法要求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2年以上,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等。(第57、5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大就业是政府的法定职责。首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就业指标纳入一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第4条、第58条)
◆保证每个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如果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政府有责任至少给一人提供工作岗位,不过这个范围还仅限于城市家庭。(第56条)
◆反对就业歧视。不得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第30条、第27条、第31条)
◆遭受就业歧视的,可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认可了就业歧视行为的可诉性。(第62条)
◆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收取门票。今后像大学生招聘会等公益性质的招聘会就不许收费了。(第37条)
3、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改变以往对用人单位双轨制的划分,不再区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所有单位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2条)
◆休假期间依工龄确定,分5天(工龄满1年不满十年),10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15天(工龄20年以上)三个档次。(第3条)
◆单位不安排休年假的,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第5条)
4、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第二次修订,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定节假日调整。全民放假节日由过去的10天变为11天,具体为:元旦1天(1月1日);春节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1天(5月1日);端午节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次调整增加了三个传统节日,以后如果清明、端午、中秋单位不放假就应当支付三倍工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延长。由过去的60天变为一年,并且可以适用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以方便劳动者维权。(第27条)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由过去的60天变为45天,另外,对仲裁庭立案审查的期间,送达文书的期间等均有所缩短。可见,法律提高了对仲裁庭的效率要求。(第29条、第30条、第43条)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47条)
经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确定反垄断的执法主体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9条)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均曾作出诸多努力想成为反垄断的主管部门,反垄断法决定另行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直接对国务院负责,主管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遵从国际惯例,我国反垄断法不仅规制中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适用于发生在中国境外但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第2条)
◆自然垄断行业和国家允许的专营专卖等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第7条)
这意味着像铁路、石油、电信等领域存在的行业垄断和国企垄断行为将继续保持原状。这使得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作用多少有些失望。
◆禁止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行业垄断,违者将被罚款或撤销。(第46条)
有了这条规定,以后再遇到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就可以直接按照规定处理了。
◆确定了四种垄断行为为立法打击对象: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对这四种行为的认定标准、规制办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以后企业之间的价格联盟、外资并购、地方政府设定歧视性标准等行为都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对外资不再实行特殊优惠。不以资本来源划分企业,引入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概念。(第2条、第3条)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高新技术企业为25%。(第28条)
◆改变以往对内资企业税前成本费用限额扣除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一切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第8条)
◆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地点缴纳所得税。企业有多个分支机构的,不再分别缴纳,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所得税。(第50条、51条)
◆过渡期安排: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按当时政策可以享受设立时“两免三减半”的五年税收优惠期政策,新法实施后可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在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第57条)
注: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详细规定,专业人士有兴趣可以进一步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改,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工资、薪金收入的起征点由1600元提高至2000元。(第6条第1款第1项)
行政法
9、《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开政府信息应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方式进行。(第15条)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13条)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第25条)
◆政府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政府提供信息,除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费。(第27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定期考核评议。(第29条)
◆知情权被侵犯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33条)
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7日修改,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的民诉法删除了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与《破产法》冲突),改动了19个条文。改动部分主要涉及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这两个程序,目的是要改变当前申诉难、执行难的状况。
改动之一:放宽再审入口,减少信访压力。
◆允许申请再审的情形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十四种,证据、适用法律、管辖、回避、审判人员组成等方面有瑕疵的,都可能导致再审,。(第179条)
◆申请再审的时间放宽,判决或裁定在生效2年后有法律规定情形的,也可以申请再审。(第184条)
◆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和答复。(第181条)
◆申请再审直接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原审法院不再受理。(第178条)
改动之二: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
◆增加执行法院,可以是一审法院,也可以是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由执行申请人自由选择。(第201条)
◆加大妨碍执行的处罚力度:扩大拘留对象,把罚款数额提高了十倍。(第104条、第217条)
◆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两年,并且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215条)
◆超过六个月原执行法院未执行的,可以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第203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第204条)
◆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不发执行通知,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216条)
◆被执行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财产报告,违者将被拘留或罚款。(第217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与其他部门合作,采取公开其征信系统记录、媒体公布、限制出境等措施约束被执行人。(第231条)
(说明:除了上述十部法律以外,2008年施行的其他较重要的新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这里限于篇幅仅对上述十部新法作出简要概括。)
寄语2008——写在2007岁末
    2007年的立法工作是成果丰硕的一年。上文所列十部新法表明:不管法律条文怎么变化或增加,总有一根主线贯穿着这十部新法。这跟主线就是对社会民众的权益越来越重视,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倾向愈加明显,反过来说,政府及司法机关受到的约束变多了,责任变大了。
    这十部新法必将给2008年的中国法治带来新的面貌和新的变化。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它可能意味着考虑问题的方式改变,法律观念的增强。而对于法院来说,它预示着2008年的案件将会更多。这个“多”不仅是数量上,像劳动争议案件、申诉案件的受理数量都会空前增多,而且还体现在一批新型案件的产生,比如:案外人对执行的异议之诉,就业歧视纠纷、政府侵犯公民知情权行政诉讼等。法院系统已经成为中国最繁忙的国家机关,法官成为最忙碌的国家公务员。
    法院的事情多,法官的工作忙不是坏事。因为它不是意味着社会矛盾的激化,而是让法院成为矛盾的解决之地。如果法院以不能受理为由把纠纷推出门外,经济纠纷可能演化成群体事件,甚至升级为一场动乱。所以,法院的受案范围扩大说明我们的社会正在进步。
   与国家司法机关相比,律师是民间力量的法治代表。有了十部新法赋予的更多民众话语权,同其他律师一样,我正在期待2008年法院的服务态度更好一点,程序更规范一些,判决更公正一些。
    无论如何,我们都乐意相信:2008年一切会更好!
律师简介:
臧小丽:法学博士,股东权益与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首席律师。 
联系电话:13691531620
电子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地址:www.gudonglawyer.org.cn (中国股东维权网)
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lawyerzangxiaoli (新浪股东权益律师博客)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层(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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