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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主体变更后的拒捕行为如何定性——关键看抓捕行为时空上是否中断
发布日期:2009-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4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抢夺正带小孩散步的蒋某的一条黄金项链后逃跑,蒋某随即追赶。当杨某穿过马路后,蒋某见车流密集放弃追赶,返身寻找小孩,并在寻找小孩的途中向警方报案。与此同时,杨某跑进某住宅小区后见无人追赶便坐下休息,几分钟后恰逢便衣民警接警赶到,杨某继续逃跑,途中拾砖头、凳子袭击追赶的民警,后终被抓获。参与追捕的民警未受到人身伤害。

■分歧

    如何认定本案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实施抢夺犯罪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杨某从实施抢夺行为终了到被抓获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整个追捕的沿途场所均符合“当场”的特征,抓捕主体虽由受害人变更为侦查人员,但不能人为地将抓捕过程割裂,认为受害人追捕是一个过程,侦察人员追捕是另一个过程,即抓捕行为在时空上不存在中断,杨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仅成立抢夺罪。杨某抢夺既遂后,受害人自动放弃追捕转而报警导致抓捕行为中断,杨某暴力拒捕的行为不符合“当场”的要件要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抗拒抓捕等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据此规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当场”这一时空要件,即空间上,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在抢夺的行为现场或行为人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发觉进行不间断追捕的途中;时间上,必须是实施抢夺行为时或取得财物后尚未离开现场以及一离开现场就被不间断追捕的过程中。本案中,杨某在抢夺财物离开现场后,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放弃了不间断的追赶,由自力救济转而寻求公安机关侦查手段的帮助,造成抓捕行为时空上的中断。替代性力量的出现是否造成原力量的“中断”不应以时间长短为标准进行判断,事实上,受害人放弃自行追捕而报案时,侦查人员从接警到抓获犯罪嫌疑人短则几分钟,长则数月甚至更久,但无论历时多久,两种力量之间存在中断的性质却是相同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侦查力量介入耗时甚短,侦查人员破案神速,抓捕过程就没有中断;因侦查力量介入到破案持续超过一定时间,抓捕过程就形成中断。

    此外,受害人中断抓捕行为报警后,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发现杨某形迹可疑将其抓获,在侦查力量后续介入的抓捕过程中,杨某虽采取了一定程度上的暴力行为,但该行为与之前的抢夺行为因受害人自动放弃抓捕而丧失连续性,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当场”这一要件的要求。此时,杨某在受害人放弃抓捕后侦查力量介入前已经非法占有了抢夺的财物,抢夺行为已经既遂,侦查人员根据报案重新启动的抓捕行为应作另一新的法律关系来评价。若无视侦查人员与受害人抓捕行为的时空中断性,将针对后续介入的侦查人员实施的暴力拒捕行为不作区分,一概认定为“当场”实施的行为,有客观归罪和不适当扩大刑法打击面之嫌。

    综上,因抓捕主体变更过程中存在时空上的中断情形,杨某的暴力拒捕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关于“当场”要件的规定,应以抢夺罪对其定罪处罚。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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