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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发布日期:2009-06-18    作者:110网律师
          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实践与思考  
 
内容提要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者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律师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规范、有序。本文试从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等分析总结我市在法律服务市场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
法律服务市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 规范 秩序
正文
一、法律服务与法律服务市场
法律服务是指具备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活动。法律服务包括有偿的法律服务(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和无偿法律服务(如公民代理、法律援助等)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含公民代理)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等。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权力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受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当然在规定此项权力的同时规定公民代理必需是无偿的。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者
通过以上对法律服务以及法律服务市场概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服务市场的参与者有:1、律师;2、基层法律工作者;3、公证员;4、企业法律顾问;5、专利代理人;6
  公民代理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等,其中,公民代理是无偿的,其他的代理是有偿的法律服务。但是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联系最密切的还是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对此观点几乎是没有争议的。法律服务制度的发展实际上就是律师制度的发展,任何暂时的或者辅助的法律服务制度如果阻碍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就必然阻碍了整个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律师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必须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服务市场必须要规范、有序。
三、法律服务市场的现状
1、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民代理人鱼龙混杂,层次参差不齐,水平高低不等。我市有50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近500人;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则是更多,还有大量的公民代理以及非法的公民有偿代理、“黑律师”(笔者所说的公民代理如没有特别说明均包括公民无偿代理和非法的公民有偿代理)。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中人员的层次水平不一,导致了提供的服务质量高低不等,尤其是大量的公民代理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代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相反,笔者所在单位接触到的大量二审案件中因为一审是法律工作者代理或者公民代理的导致案件败诉的很多。这些案件本应胜诉,败诉的原因也很多,但主要是因为一审代理人原本应该举的证据没有举证、应该调查的材料没有调查或者非法调查取得证据最终使证据不被法庭采纳。这些低级错误最终导致案件一审的败诉提起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但我国司法资源有限,这样让大量本该由一审法院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被提到二审法院审理,不仅浪费了二审法院的人力物力,也导致了案件审理质量的下降,使当事人本该早已实现的权利拖了一两年还没有实现,最可怕的是因为一审没有举证等导致二审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更加的困难,从而使当事人承担了大量败诉的不利后果。
2、法律服务所大量涌现,法律工作者或公民以律师名义收案,为谋取自身利益在收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许以美好的愿望,案件败诉后又将败诉的原因归结为对方当事人给法官送礼而己方当事人没有送礼等等寻找各种借口推辞。当事人想投诉却因为没有很好的监督投诉机制对其制约,效果不大。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同时,大量不明事理的当事人对外大肆宣传法官收受贿赂枉法办案、“律师”违法办案等等,导致律师行业名誉受损,人们对司法制度产生不信任,对司法制度中设立律师辩护、代理等的作用产生怀疑,认为谁有关系、谁给法官送得礼多谁就胜诉,不利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良好发展,使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面临重重困难。
3、公民有偿代理,假冒律师、“黑律师”等现象日益严重,加剧了法律服务队伍的组织结构混乱,加剧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展缓慢,业务单一。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执业环境,如前所述,法律服务所的大量涌现以及大量公民代理的出现给律师的执业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带来很多困难。另外,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同行不正当竞争也使律师事业发展缓慢。
我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案源来自传统的客户市场,也就是说停留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的最初层次。虽然传统法律市场绝对量较大,但是标的额并不大,需要的法律服务技巧并不复杂,只要对法律稍有了解甚至只要经历过几次诉讼的公民都可以从事该法律工作,所以导致律师、法律工作者、公民代理人都集中在此,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而竞争相对较轻的中小企业甚至是大型企业集团的业务,只有较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完成。我市的比较大的案件如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海商事案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明显不足,大部分都被北京、上海及其它较大城市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争取了过去,以致于出现了大案子干不了小案子不想干的局面,使得律师业的发展缓慢,动力不足。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较其他的法律从业人员或机构有很大的优势。首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素质较高,学历层次最低的为本科,更有许多律师具有硕士研究生或者博士研究生学历。其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有一套完整的相对规范的管理系统和管理机构,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自己的自律组织——律师协会,有专门的惩戒机构——惩戒委员会,整个体系发展比较完备。再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比较统一,有最低的收费标准,从而较好的控制了价格上的恶意竞争问题。最后,司法行政机关一直支持律师事业的发展,从党中央到基层司法行政部门都大力鼓励律师事业的发展,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后盾,这是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所不能比的。
五、法律服务市场现状分析
   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
1 一是利益鼓舞、驱动。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上的  法律服务需求不断增多,加之提供法律服务风险小、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社会上一些逐利者自然关注这块市场,盯着这块肥肉。特别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规则尚未健全,管理工作存在许多不到位的地方,因此,这些逐利者认为机遇难得、有空可钻、有利可图。于是,社会上便出现了许多无证执业,冒充律师办案,公民进行 有偿服务的现象。
2司法考试作为“天下第一大考”难度大,过关率低,使得大量的优秀学生退而求其次选择考研,没有考上研究生的在屡次考试失败的情况下,为了生存不得不加入入门门槛相对较低的法律工作者的行列中去,使得律师的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2、法律服务所恶性竞争,价格打压,新律师面临无案源的情况、面临生存危机,其参加律师工作的前几年工资收入没有公务员的收入高,面临的压力却比公务员大的多,导致过了司法考试的律师又跳槽考公务员,使律师的数量不能很好的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3、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对违法违纪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不够。非法设立法律服务所和非法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得不到有效的取缔和惩罚。即使有个别法律服务所或者法律工作者受到处罚,因其法律工作者资格的取得相对容易,即使取缔后仍然可以以其它身份去代理案件使其更加肆无忌惮,毫无顾忌。至于社会上大量的黑律师、黑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就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和整治,使得这些黑律师、黑机构有恃无恐、为所欲为。
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专有职能。由于主观上和客观上的多种因素,致使司法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工作还不到位。司法行政机关在抓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上,片面重视法律服务职能的发挥,忽视了对法律服务主体的管理;片面重视了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忽视了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运作和合理布局。
4、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太低,人员素质不高。法律工作者只要具有高中或者中专水平就可以报名参加学习考试,相对于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水平来说门槛太低,另外法律工作者证来之容易,基本上参加培训就能考到证。
   5、公民代理资格审查存在漏洞。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公民代理的合法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公民诉讼代理资格审查应由人民法院来行使,但在实践中如何对公民代理资格进行审查,有哪些程序、应出具哪些手续和证明材料等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资格审查形同虚设,很容易让不法公民钻空子。
六、产生后果
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下严重后果:
1、法律服务市场的恶性竞争加剧。这些竞争不仅是律师与法律工作者、及公民代理人之间,也存在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
2、影响了新律师的正常发展,造成律师人才的流失。
新加入律师行业的律师因为恶性竞争,无法保证其自身生存,相对于生活比较安逸的公务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新律师尤其是辞去工作后改行做的律师与其以前工作相比工资反而没有以前高,生活的压力使得新律师只有退出律师行业或者去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相对较好的大城市谋取生存空间,造成律师人才的流失。
由于没有新鲜血液的加入(司法考试过关率偏低),律师业务停留在传统的市场上,使得传统市场的竞争更加白热化,而高端市场如国际贸易、国际融资等行业的业务被国外律师或者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律师所垄断,我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全省的综和竞争力不强。
3、法律工作者、“黑律师”及非法公民有偿代理等行为使律师行业的名誉受到损害,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有个别人为了自身利益鼓励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整体上扰乱了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法律从业者的利益,使我市的公平、公正、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受破坏。
七、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几点看法
1、认真审核法律服务所的资质,不符合条件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坚决取缔,对已经设立但按照有关法律应当关闭的应该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
根据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只能设立有事业编制和核拨事业经费的法律服务所,并且必须依法成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方可执业。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照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办事。
2、建立有效的监督、处罚机制,公检法司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非法执业情况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报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建立诚信体系,对在执业中违反纪律的律师在全市范围内公告、对违反规定的法律工作者、非法提供有偿代理的公民在社会上公示并在法院等部门备案,在其取得有关资格之前,禁止其参与代理活动,使其失去非法执业的舞台。
4、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条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提高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的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25%左右;或者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退出有偿诉讼代理法律服务领域。
5、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查验证件,拒绝非法执业。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的核心主体,现代法律服务制度也应当是以律师制度为核心的,一个完善、成熟的法律服务市场应是一个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规范化市场。只有法律服务市场有一个良好的、规范的竞争秩序,法律服务的领域才能不断扩展,我市的法律服务市场得到才能更好更快的发展,才能使我市的司法环境得到大的改观,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切实保护,最终实现人民幸福、社会和谐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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