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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犯中“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
发布日期:2009-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分为两类,即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此处笔者论述的情节仅限于定罪情节。现行刑法中,情节犯的规定占有很大比重,有关情节犯的条文共涉及78个罪名。因此,准确把握情节的性质,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和有效裁处刑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情节严重的基本内涵。有学者认为,情节犯中的“情节严重”仅指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具体说来,只应包括后果严重和行为性质恶劣这两方面的内容,其实这是对情节严重的片面理解。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从实质上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规制,而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基本要素,某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四个要件在总体上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如果不能达到这种严重的危害程度,刑法条文就以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指标来辅助说明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需要加强的要件。从这层意义上说,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补强”性的综合性指标,而非固化在犯罪客观方面之上的恒定要件,更非独立于犯罪构成四要件之外的第五要件。从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肯定了情节严重的这一调整功能。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看出,第(一)项的规定是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否定,显然属于主体要件的内容;而第(二)、第(三)项均属于客观要件;再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犯罪成立要件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此处牟取私利的目的显然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补强要件。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节严重是补强犯罪构成各要件的综合性指标,在同一罪名的情节犯中,完全可能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需要加强的要件。

    二、情节犯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既然情节犯中的严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指标,也就意味着在具体犯罪中,该严重情节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量化要素。作为其中之一的后果严重型的情节犯,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是否严重,就成为裁判其是否有罪的唯一依据。笔者以两个案例予以说明,案例一:甲与乙有隙,朝着乙的家门破口大骂,声称乙胆敢出门便捅死乙,数日后方才离去,但乙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强,日常工作、生活,丝毫不受影响;案例二:丙与丁有隙,朝着丁的家门破口大骂,声称丁胆敢出门便捅死丁,数日后方才离去,丁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气愤不过便服毒自杀。

    案例一中,甲辱骂乙的行为,虽然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但行为本身并没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无论从行为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还是从被害人的内在感受和外在表现,都无法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当然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可考虑民事或行政制裁,这一般不存在疑问;而案例二中,对丙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却存在不同见解,构成侮辱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无罪?均不乏主张者。与案例一相比,案例二中被害人自杀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关键因素,就案例一和案例二的比较来看,其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自杀身亡这一特殊情况,因此,对这一特殊结果的判定成为认定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准。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它不仅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具有过失,而且要求危害行为本身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即危害行为本身能够必然的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含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内在因子,这旨在强调危害行为的相当性。从案例二来看,丙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虽然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无A即无B”的因果关系公式,但这种因果关系是条件说的范式,已为今天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所抛弃。丙的辱骂行为本身并不能必然的造成丁死亡的结果,并不包含致被害人丁死亡的内在因子,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丙的刑事责任违背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理论。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不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行为人的辱骂行为本身已经置被害人于危险状态,在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丁选择了躲避,但丙的不依不饶使丁处于高度的危险状态,并使这种危险状态在丁的死亡中实现,这种高度危险状态的出现和自杀结果的发生,理所当然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基本内容。刑法并不要求丙对丁的自杀持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但在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情况下,丙对自己的行为致丁的高度危险状态却是直接或间接故意。但要求其对丁的自杀行为有遇见的可能并非过分的要求,因为,被害人所处的高度危险状态与自杀结果的发生具有转化的实际可能性。因此,应以侮辱罪追究丙的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在后果严重型的情节犯中,由危害行为所致的危险状态以及该状态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后果严重型情节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

山东政法学院: 邵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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