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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未成年犯回归社会安置工作初探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大多数能吸取教训,改邪归正,但也有小部分人再次犯罪。这是否只是个人的问题呢?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控制以及能否改邪归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他们的帮教和安置状况,而社会安置问题是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正常生活所面对的最大障碍,也是少年司法制度完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辖区内试行了一些解决办法,从实践中得到一些启示。

    一、目前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安置工作的现状

    1.有关社会安置的立法呈现空白状态,安置工作尚未制度化、法律化。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养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除此以外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涉及。由于没有提及“社会安置”,也没有划分社会各职能部门对安置回归未成年人的职责权限,所以,实践中得不到落实。有些地方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地方性法规,但对社会安置工作也没有明确规定。

    2.社会帮教工作组织管理松散,缺乏解决回归未成年人就学、就业困难的能力。

    帮助回归未成年人解决就学、就业方面的困难,本应是帮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帮教工作的组织形式使帮教工作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的社会帮教工作基本上由未成年犯罪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承担,这些单位处于条块分割的状态,相互间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从权责相适应的角度看,帮教组织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负担起解决回归未成年人复学、就业难的重任。社会安置是社会帮教的应有之意,由社会帮教组织承担社会安置工作的具体落实更合理,也应更有效,但是社会帮教组织的缺陷和权责不统一使社会安置工作无法有效进行。

    3.社会歧视根深蒂固,某些规定雪上加霜。

    人们对失足者品质的怀疑和区别对待的心态可以理解,但一些学校和单位将对失足者的歧视当然化、制度化就不合法了。比如有些地区的教育系统将学校的犯罪率作为考核学校教育管理质量的标准,这导致学校怕抹黑,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而未查证属实就对其停课;或者在法院判决宣告前就已对其开除学籍;对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也以种种理由拒之门外,对于刑释解教符合就学条件的未成年人,愿意接收的学校更是少之又少。当今社会就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用工时对有前科劣迹的人几乎不予考虑;且回归社会的未成年犯罪人文化水平偏低、生存技能缺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自谋生路。

    二、对失足未成年人社会安置工作的探索及试行效果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长期的工作中,感到社会安置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原则,促进少年司法制度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社会安置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是其发展的目标和趋势,也是努力的方向。我们针对社会安置工作的现状,结合本辖区的条件,有针对性地对社会安置中存在的问题加以克服和改进,大胆提出一些改革的新思路并在实践中检验,收到了比较令人满意的效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建章立制是解决回归未成年人复学、就业问题的前提。

    我院少年法庭联合了辖区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安置工作的文件,作为社会安置工作开展的依据。

    首先,少年法庭会同辖区未委会、区教委出台了《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犯罪后就学问题的若干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率先解决了九年义务教育期内犯罪的未成年人复学问题。随后,我院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精神,会同区公、检、司、未委会、教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又率先解决了九年义务教育期以外的包括高中、职工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复学问题。至此,在我院辖区范围内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复学问题,从制度上得到了保障。接着,我院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未委会专门就未成年人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以及刑满释放后的就业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对《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在这个补充规定里,要求各部门加强相互联系,形成有力的工作体系,为回归未成年人的就业提供帮助和指导,并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为他们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便利和保护。

    这些文件出台标志着社会安置工作已由原则性规定向制度化建设迈进,回归未成年人的复学、就学、就业问题有了可以依照执行规范,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护。如2002年上半年被我院宣告缓刑的15名在校未成年犯罪学生,都重返了校园。

    2.完善社会帮教组织机构,将社会安置纳入社会帮教工作体系中,实现专门机构负责,专向管理。

    社会帮教在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稳定高效的情况下,能更好地完成社会安置工作。如何在组织上变松散为团结,将各单位分散的力量集中使用,确立社会帮教机构的职责权限,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

    经过酝酿和讨论,我院与区有关部门就社会帮教机构的产生、组织形式、职责权限达成了共识,成立了关心爱护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基地,基地办公室设在法院少年法庭,并制定了《关心爱护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基地实施细则》。该细则将社会帮教机构定名为“关爱基地”,将社会调查、社会帮教以及社会安置工作都纳入其中,将公、检、法、司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力量都组合在一起,把社会调查、社会帮教以及社会安置工作作为程序性、规范性、日常性的工作予以固定并由专人负责。对基地的工作相关部门都要依规定予以配合,发现问题由机构负责协调和处理。目前,关爱基地的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多元化做好失足未成年人的社会安置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通过广泛宣传,减轻人们对有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的歧视,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和对待回归未成年人。

    我院少年法庭的法官利用在学校担任法制校长和普法的机会,向群众特别是学校师生宣传如何正确对待失足未成年人,如何采取他们可以接受的方式对他们进行帮助和改造,如何预防失足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等问题,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为回归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改造,创造更有利的舆论环境。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回归未成年人的社会安置制度,我们认为这些方法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发展潜力。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安置制度,把社会安置工作深入开展起来,提出以下建议:一是修改现有法律,明确社会安置义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将社会安置作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义务加以确定。二是制定实施细则,对回归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就业权的实现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做具体规定,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三是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注意制度的体系化,逐渐解决相互冲突和不衔接等问题。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束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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