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造成法律程序上的混乱。判决未生效时,判决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可能因当事人、案件中的同案犯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如果匆忙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既会因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而无法律效力,也可能会产生妨碍二审的结果,从而造成法律程序的混乱,影响法律的尊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判决时,如果认为对被告人可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如改变原判决的,应根据重新作出的判决,决定是否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杨今才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