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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法定刑应予修改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上述法定刑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量刑幅度过窄。偷税罪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处刑。如果行为人偷税数额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也是如此量刑,那么如此大的数额差异,仅在4年范围内容纳,容易造成刑期不均衡。

    二是法定最高刑过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法定最高刑过低不足以震慑犯罪。

    三是没有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差异,有悖公平原则。

    为了便于操作和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笔者建议在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基础上,修改偷税罪的法定刑,可以借鉴同为违反税收征管罪中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规定,将偷税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对偷税数额更为细化,并且提高偷税罪的法定最高刑。

田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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