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量刑幅度过窄。偷税罪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要在3年以上7年以下处刑。如果行为人偷税数额上百万元甚至上亿元也是如此量刑,那么如此大的数额差异,仅在4年范围内容纳,容易造成刑期不均衡。
二是法定最高刑过低。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法定最高刑过低不足以震慑犯罪。
三是没有考虑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之间的差异,有悖公平原则。
为了便于操作和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笔者建议在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基础上,修改偷税罪的法定刑,可以借鉴同为违反税收征管罪中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定刑规定,将偷税罪的法定刑分为三个量刑档次,对偷税数额更为细化,并且提高偷税罪的法定最高刑。
田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