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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认定
发布日期:2009-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运输型犯罪以发生距离上的位移为特征,然而距离的认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问题。究竟这个距离要有多长,才能符合运输的特征?如有的学者认为,距离不能过短,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相邻的另一房屋内的毒品位移,显然不能以运输论;有的学者认为,运输的距离远与近是相对的,同一城区的一家房屋内到另一家房屋内也有距离的远近。因此,不管距离的远近,只要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就应该是两地;还有的学者以行政区划为距离的认定标准,认为从某一市、县到另一市、县为运输行为,在行政区的一个城市内从一个区到另一个区,或者从一个县内的一个乡到另一个乡或者从乡到县城间的情况不能认定为运输行为。笔者认为,距离的远近并不能说明运输的特征,只要是以运输毒品的故意,使毒品产生了位移,就构成本罪中的运输。首先,距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中国地大物博,不能以行政区划为判断标准,同时,也并不因为地点相邻,就认为距离过近不是运输。因为只要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就可能产生运输的行为;其次,运输与移动状态下的持有和为了窝藏将毒品从甲地转移到乙地的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的故意有所不同。通常,运输或是为了将毒品运到异地贩卖,或是走私、制造行为的一个环节,如果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罪犯,那么运输行为不会单独构成一罪。但是从事运输毒品这一单独行为的罪犯,其主观上是将毒品从甲地送到乙地的故意,没有持为己有的故意,也没有转移风险、窝藏毒品的故意。其主观故意的不同,决定了行为的性质也有所不同。因此,运输毒品犯罪的距离认定,不能以人为地划定距离的远近作为判断的标准,而是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运输的故意(虽然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难度),客观上使得毒品在空间距离上发生了位移,通过对这两方面的综合认定,确定运输毒品的距离特征。

曾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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