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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刑事诉讼法中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之探析
发布日期:2009-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非常重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通常称为“少年审判”)做了特别规定,比如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最少有一名女法官,独任审判由女法官审理等。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少年审判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近几年来,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积极探索少年审判工作的新规律,逐步建立健全了“德主刑辅”、“德法相济”的少年审判模式,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把好组织关,抓好司法主体与特定审判的结合

    少年审判是以特殊主体即未成年犯(少年犯)为对象的特殊审判,是关系失足少年能否得到正确的疏通、引导,进而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的特殊审判,它的灵活性强于一般审判的原则性,主动性强于一般审判的被动性,因而,其对司法主体的要求就格外高一些。在少年合议庭成员包括人民陪审员的确定上,必须坚持优中选优、慎而又慎,把政治素质高、社会责任感强、业务技能好、工作耐心细致等方面作为选任的基本条件。人民陪审员聘任前,应进行集中培训,除学习少年审判的有关法律,了解少年审判的基本特征外,着重强调保密原则。作为上岗条件,每位人民陪审员要签订尊重少年犯隐私权、保守审判秘密的双向责任保证书,并交到陪审员所在单位作为考核项目之一。

    二、把好审判关,抓好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的结合

    教育挽救为主、惩治处罚为辅是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的基本方针,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是少年审判方式的显著特点。要正确贯彻这一处理方针,体现这一特点,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建立不同于成年犯审判的审判模式。

    1.庭前两查,理清思路。庭前两查目的是明确审理重点和教育方向,做到有备而审、因人施教。一是查案情,了解指控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及二者的关联性,着重审查嫌疑人供述,从中发现问题。二是查背景,通过对与少年犯联系紧密的社会关系的调查走访,先期了解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资料,大到工作表现、生活态度,小到起居细节、性格特征,以此来确定庭审施教方案。

    2.庭审三问,摸清底细。一问指控是否准确、二问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三问今后怎么办的“三问”模式,能够准确探寻少年犯的思想动态。在语言风格上,要实现法官语言从格式化向通俗化的转变;在讯问内容上,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的正确解读融入其中,在控辩双方进行法律控辩的同时,做到法官与少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道德控辩,在德与法两方面给少年犯设立心理禁区,指明其重获新生的道路。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产生以情感人、以理动心的显著效果。

    3.不拘一格,巡回办案。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很多法院对少年庭审形式提出了颇有创见性的方案,比如圆桌式庭审等。对于在押犯,一般应直接在少年合议庭办公室进行,长幼同座,尽量为少年犯创造较为轻松的环境氛围;对于取保候审犯,除送达时传唤来院外,与检察机关协商,可以轻车简从、不带法警到被告人家开庭。

    4.保障权利,体现政策。在诉讼程序方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对少年犯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对涉及少年犯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坚持“两到庭”制度,即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辩护人必须到庭。特别是在维护少年犯的受辩护权方面,积极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保证每一个请不起律师的少年犯得到法律援助。由于少年犯判缓刑的较多,尽量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从一定意义上说也具有权利保护意义。因此,在审判流程的各个环节,涉及少年犯的案件必须优先办理,以提高少年审判工作效率。

    三、把好综治关,抓好帮教网络与改造个体的结合

    少年审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宣判后的帮教既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需要运用综合治理手段的一个关键领域。在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必须充分发动社会、家庭的积极性,以共同参与形成帮教合力,才能从根本上挽救失足少年。

    首先,要建立健全少年犯帮教档案,实现跟踪帮教。规定少年犯每季度到少年庭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可以采取与少管所结成帮教共建单位等形式,通过集体授课、发放宣传材料、答疑解惑等方式教育在押犯安心服刑。

    其次,要完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帮教网,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帮教工作。缓刑判决生效当天,必须立即将少年犯交付其住所地公安机关考察监督;必须立即通知法定代理人开始履行帮教义务;必须立即通知少年犯案发前所在单位,做好接收准备。这些部门全部是少年犯的帮教组织成员,随时报告少年犯动向。其中最重要也是最难做的工作就是少年犯原单位接收问题,要把少年犯的善后安排当做判后帮教的重中之重,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敦促相关单位履行“帮孩子一把”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接纳并合理安置监外少年犯。

    再次,深入企业、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针对少年犯绝大多数是青工和在校生的实际情况,可以选出部分典型案例编成普法教材,让更多的青少年了解犯罪对自身、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法院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可以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切实发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但是,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还有一些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的方面。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视程度。有的法院因为工作任务日益繁忙,从事少年审判的人员严重不足,甚至没有专职的少年审判人员;有的法院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没有充分的认识,把这些案件混同于一般案件对待;有的法院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宣传报道中产生泄露案件当事人姓名等内容,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青少年维权”的社会环境还需不断改善。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法院固然是最根本的环节,但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有的新闻媒体炒做正在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给法院依法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学校和企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不予配合,给案件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压力,影响了对少年犯的挽救工作;有的少年犯的父母不配合法院工作,对少年犯不管不问,甚至起了相反作用。可见,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不仅仅是法院单方面的工作,只有全社会都来重视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支持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工作,青少年的法律维权才能完全得到实现。

李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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