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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以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的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共有人在提起析产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的债务与共有人是否有牵连关系。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析产诉讼对连带债务人的对外清偿义务并无影响,不能使执行案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有观点据此认为,只要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就必须中止执行,不再对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从而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可能发生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现象,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例如,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或扣押,而夫妻另一方要求进行分家析产,如果对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加区分考虑一概准许中止执行,难免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共有人在提起析产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的债务与共有人是否有牵连关系,即被执行人与共有人所负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只有将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结合起来,才能准确认定何种财产需析产诉讼后被执行,何种财产不提起析产诉讼就可执行,从而不因当事人规避法律而影响案件的执行。

    确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能否中止执行程序,必须首先界定共同债务的分类与属性。共同债务是指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债权承担给付义务,共同债务按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按份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分,对法院是否因共同债务人对其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而中止执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按份债务人对其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应中止执行程序。

    由于按份债务的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进行清偿,没有义务清偿其他债务份额,与其他各个债务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其中部分债务人被执行财产超出其应清偿份额的,超出的部分也不能用来清偿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而应归还债务人。所以,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按份债务人的共同财产查封、扣押后,部分债务人提出析产诉讼的,由于其债务是各自没有牵连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待到析产诉讼结束,按份债务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其各自的财产。

    但是,允许按份债务人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务应当是金钱给付债务,或者能够以金钱代替的种类物给付债务。对于特定物给付的债务,如果此特定物即为按份债务人共有的财产,那么按份债务人的析产诉讼并不能影响执行标的物的归属,因此也一般不会导致执行程序的中止。

    (二)连带债务人对其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的,法院不应中止执行程序。

    连带债务最大的属性就是连带性,当债务未完全给付前,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的财产而查封、扣押连带债务人共有的财产时,虽然其他连带债务人没有被申请执行,但其清偿债务的责任并没有被免除,其和被申请执行的债务人一样,在债务未受完全清偿之前,都有用自己财产及共有财产进行全部清偿的义务。未被申请执行的连带债务人并不是执行案外人,由于其提出析产诉讼而中止执行,不符合连带债务的根本特性。但是,法院不能剥夺连带债务人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只是不能因为连带债务人的析产诉讼而中止法院的执行程序,这是连带债务的外部连带性的表现。连带债务人内部是一种按份关系,即连带债务人内部按份额承担债务,一个债务人清偿的债务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外,连带债务人的财产份额一般不会等同,如果其共同财产被人民法院执行,有的债务人清偿多于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有的会少于自己的份额,债务人之间势必会通过协商或诉讼对共同财产中的财产份额进行确定,以便于相互追偿,这应为法律所允许。但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外部关系是每一个债务人必须对债权人负全部清偿义务,因此用连带债务人的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也为法律所允许,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析产诉讼对连带债务人的对外清偿义务并无影响,当然不能使执行案件中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薛拥复 董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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