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从诉的范围上看,确认不侵权之诉仅限于知识产权之诉上,并且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四级案由中只限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之类,范围比较窄。而反向确认之诉对所有侵权领域皆有可能提起,只要权利人对责任人漫天要价又不主动起诉,侵权人都可能提起反向确认之诉。
其二,从诉的结果上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裁判结果只是一种宣告性判决,不存在判令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而反向确认之诉有可能突破宣告性判决的方式向实体性处理推进。因为这种确认以明确侵权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为前提,既然要明确责任范围,即表明可以量化出责任指数,在权利人参加状态下,完全可以解决实体之争,不必要就同一问题进行两次诉讼,这对节省诉讼资源和方便当事人诉讼都十分有利。
其三,从诉的法律依据上看,尽管目前确认不侵权之诉或者反向确认之诉均无任何法律规定,但确认不侵权之诉已有相关案例为实证,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确认不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权之诉曾获得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的批复指示。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在作出《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批复》中认为,该案已经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确认不侵权之诉列入法定案由之中,表明司法解释性文件已确认其合法性。而反向确认之诉尚处于学者研讨阶段,人民法院因法无明文规定而极少受理。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司法解释机关对侵权人提起的反向确认之诉在立案受理上作出明确的规定。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王维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