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以被告王某(均为个体工商户)拖欠其10万元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诉讼中法院根据张某的保全申请而对李某存放在王某住所的服装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经审理,张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证据证实,被法院判决驳回。被查封的这批服装也随之被解封。后李某以该批服装属其所有,张某申请保全,致使该批服装错过了销售季节而给其造成了损失为由,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张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该批服装为李某所有。
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一规定明确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对该种损害赔偿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依照国内之通说,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等同于“申请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理由是:其一,我国侵权法以一般侵权责任为原则,以特殊侵权责任为例外,只有特殊侵权责任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的都是一般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没有作出特殊规定,当属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其二,对财产保全申请人科以无过错责任,不合理的加重了申请人责任,从而不利于保全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只是一个事实判断,不论申请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错误申请保全并因此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归责原则二元化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势所趋
依照传统侵权法理论,侵权责任因其构成要件不同而分为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其构成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而特殊侵权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其构成仅以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行为人有无过错均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行为人承担责任以过错为原则而以无过错为其例外。然今日之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并非建立在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及一些基于特别理由而形成之例外之上。相反,现行损害赔偿法,系建立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元价值相当的基本原则之上。
二、错误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
基于无过错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就其内容分析可归为三项:一是由特定危险事务享受利益,就此危险所生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基于法律特许,利用他人物品所生损害赔偿责任;三是基于法定担保义务,有其因自己行为创造之信赖条件,而产生之损害赔偿责任。
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当属上述第一种情形。在事实尚未最终查明,权利状态尚未终局确定之前,为确保将来生效判决得以实现,法律允许当事人依其申请启动保全程序,但另一方面,在请求权被驳回或保全行为被撤销时,申请人应负担因保全行为所生损害之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申请保全行为虽为法律所许可,申请人之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但由于权力状态尚未终局确定,一旦请求权被驳回,则其所为之执行结果与现在确定之权利状态不一致,申请人应就申请保全这项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此种危险不同于产品责任或者高危作业的危险,这种危险来源于保全程序启动时权利状态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就是基于诉讼尚未进行,权利状况不明,一旦请求权被驳回或保全被撤销,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因保全所受损失,就可以从担保财产中优先受偿。
同时,获得利益,负担责任,系公平正义之要求。申请人既从保全行为中获益,则当保全不当而被撤销之时,自应赔偿他人因此所受之损失。
另外,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性质来看,当事人的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启动保全程序,致使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财产受损,构成对诉讼资源的滥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形式上是滥用诉权,实质上是利用司法程序(公权力)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私权利)的侵权行为。由于该种侵权行为以行使诉权为其外观,以借助司法程序为其途径,以公权力介入为其表征,较之以一己之私力而为之侵权行为更具危害性。在因保全而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因保全错误而遭受损失的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处于弱势一方,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申请人或许并无过错,但受害人则更加无辜,令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更为公平,同时也能督促申请人审慎行使申请权。
三、申请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处理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综上所述,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中,法院只要确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确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即可判令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无须探究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