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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担保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破产法适用讲座之九
发布日期:2009-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问题在于,如果债务人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时,管理人是否还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笔者认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如果债务人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时,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理由是:担保财产依法是由担保权利人优先受偿,而不存在由管理人拟订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分配方案以及法院裁定认可分配方案并依据分配方案实际分配的程序,所以,在没有无担保财产而只有担保财产的情形下,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没有必要,管理人因此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但管理人在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前,应当就担保财产的处分作出决定,并协助担保债权的权利人完成这一处分。

    作为例外,在债务人财产只有担保财产而没有无担保财产的情形下,如果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时,管理人就不应当将担保财产先予处分并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而应当立即提请法院宣告破产,并在法院宣告破产后适用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满足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的要求。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据这一规定,在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问题在于,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除了无担保财产外,是否还包括担保财产?

    笔者认为,这里的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仅仅是指无担保财产。理由是:从企业破产法第十章破产清算的有关规定看,担保财产不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之列。由于担保财产是优先受偿而不是分配或者优先分配,所以,所谓破产人可供分配的财产只能是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的可以分配给特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无担保财产。

    据此,如果管理人发现破产财产中只有担保财产、没有无担保财产,而且担保财产在清偿担保债权后已没有剩余财产可以分配给特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的,管理人就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但在请求法院裁定终结之前,管理人应当将担保财产向权利人清偿完毕。此外,如果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优先从担保财产中受偿的职工债权时,管理人还应当先将担保财产优先清偿职工债权,再将剩余的担保财产清偿给担保权利人。

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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