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
届数
男
男性
百分比
女
女性
百分比
总计
(人/%)
五届
19
90.5%
2
9.5%
21(100)
六届
22
95.7%
1
4.3%
23(100)
七届
17
89.5%
2
10.5%
19(100)
八届
19
90.5%
2
9.5%
21(100)
九届
19
90.5%
2
9.5%
21(100)
十届
13
81.3%
3
18.8%
16(100)
十一届
11
78.6%
3
21.4%
14(100)
民族
届数
汉族
汉族
百分比
少数
民族
少数民族
百分比
少数民族具体分布
总计
(人/%)
五届
16
76.2%
5
23.8%
藏2维1蒙2壮1
21(100)
六届
18
78.3%
5
21.7%
藏2维1壮1土家1
23(100)
七届
14
73.7%
5
26.3%
藏2维1蒙1壮1
19(100)
八届
17
81.0%
4
19.0%
藏1维1蒙1壮1
21(100)
九届
17
81.0%
4
19.0%
藏1维1蒙1壮1
21(100)
十届
13
81.3%
3
18.8%
藏1维1蒙1
16(100)
十一届
12
85.7%
2
14.3%
藏1维1
14(100)
合计
107
79.3%
28
20.7%
135
政治面貌
届数
中共党员
中共党员
百分比
民主党派
民主党派
百分比
无党派
无党派百分比
总计
(人/%)
五届
15
71.4%
4
19.0%
2
9.5%
21(100)
六届
12
52.2%
9
39.1%
2
8.7%
23(100)
七届
10
52.6%
7
36.8%
2
10.5%
19(100)
八届
13
61.9%
6
28.6%
2
9.5%
21(100)
九届
12
57.1%
7
33.3%
2
9.5%
21(100)
, 十届
9
56.3%
6
37.5%
1
6.3%
16(100)
十一届
8
57.1%
6
42.9%
0
0.0%
14(100)
合计
79
58.5%
45
33.3%
11
8.1%
135(100)
程度
届数
高等教育以下
高等教育
以下比例
高等教育以上
高等教育
比例
其中研究生
其中研究生比例
总计
(人/%)
五届
8
38.1%
13
61.9%
1
4.8%
21(100)
六届
5
21.7%
18
78.3%
2
8.7%
23(100)
七届
4
21.1%
15
78.9%
5
26.3%
19(100)
八届
4
19.0%
17
81.0%
5
23.8%
21(100)
九届
2
9.5%
19
90.5%
6
28.6%
21(100)
十届
0
0.0%
16
100.0%
5
31.3%
16(100)
十一届
0
0.0%
14
100.0%
7
50.0%
14(100)
合计
23
17.0%
112
83.0%
31
23.0%
135(100)
学科 [1]
届数
人文社科
人文社科
百分比
理工农医
理工农医
百分比
总人数
(人/%)
五届
12
57.1%
2
9.5%
21(100)
六届
13
56.5%
3
13%
23(100)
七届
12
63.2%
3
15.8%
19(100)
八届
10
47.6%
9
42.9%
21(100)
九届
9
42.9%
10
47.6%
21(100)
十届
8
50.0%
8
50.0%
16(100)
十一届
3
21.4%
11
78.6%
14(100)
合计
67
49.6%
45
33.3%
135(100)
( [1] 是指该人员取得其最高学历学位所具备的学科背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国家教委《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标准划分。)
来源 [1]
届数
中共
中央
国家
主席
解放
军
国务
院
全国
人大
地方
政府
民族
自治区
民主
党派
社会
团体
宗教
领袖 [2]
无党
派
科研
机构 [3]
总计
(人/%)
五届
3(14.7)
0
4(19)
3(14.3)
1(4.8)
2(9.5)
3(14.3)
4(19)
0
1(4.8)
0
0
21(100)
六届
2(8.7)
0
5(34.8)
1(4.3)
2(8.7)
0
2(8.7)
8(34.8)
1(4.3)
1(4.3)
0
0
23(100)
七届
3(15.8)
1(5.3)
2(10.5)
1(5.3)
1(5.3)
0
2(10.5)
6(31.6)
2(10.5)
1(5.3)
0
0
19(100)
八届
1(4.8)
0
1(4.8),
【作者简介】
冀业,北京大学慈善、体育与法律研究中心。
【注释】
[1]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2006级硕士(100871)。本文的研究写作,首先要感谢翟小波、强世功老师的鼓励和支持,感谢二位老师在论文选题、框架建构、研究分析、论证写作方面对我的无私、认真、有效的指教和给学生的种种感动。本文的初步成形,还得益于同卞蓉、安思源、殷晓霞、谢珂珺、史竞男、李洁、王烨、宋萱等同学的建议,与唐延明、牛跃、王美玲等博士师兄姐讨论,章永乐、凌斌、蒋朝阳、赵晓力、沈岿、王磊、甘超英等老师的不吝赐教和启迪,感谢师友们给出的珍贵批评。当然,文责完全由本人自负。
[2] 为行文简洁,本文以下会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简称为“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或“委员长会议”。
[3]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16日,第1版。
[4] 参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第38-54页。
[5] 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www.cnki.net)为例,在该库的人文与社会科学文献子库中,以“人大常委会”为关键词的文献论著已达74017篇(最后查询日期2009年3月9日)。
[6] 张佺仁:“试论委员长会议在立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第5期。并且该文自2002年10月被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收录以来,只被下载了7次,其中还包括笔者的1次。
[7] 检索北京大学图书馆外借及库本阅览室,关于人大制度主题书籍只有近20本,其中专门论及了人大委员长会议制度的有2本,1本为原著: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一本为译著: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1979-2000》,何俊志,赵可金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
[8] 如笔者在描述常委会党组与委员长会议的关系时,竟然发现党组成员名单信息重未公开过,只能通过搜集散见诸报端的有关领导新闻中的官阶称谓甚至辨别党组会议照片来努力恢复其原貌,但仍然失败了,委员长会议中的许多中共党员是否在党组有职务暂时还是一个“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8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
[11] 此表改编自蔡定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图”,《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版),2005年,第218页。
[12] 同注8。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3条。
[14] 列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10页。
[15] 列宁:《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51页。
[16] 前两点理论在十月革命时被提炼成一个著名的口号:“一切权力归苏维埃!”。参见注10引书,第13页。
[17] 列宁:《列宁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2-253页。
[18] 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161页。
[19]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合订本1卷本),人民出版社,1968年,第637-638页。
[20] 1949年《共同纲领》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此时还未有人大常委会的制度设想,故设计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的制度安排。
[21] 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下卷),福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12页。
[22] 本表数据背后的详细信息构成请参见附录一。本章中的所有专题表格均根据附录一中附表统计得出。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5条。
[25] 其中部分民主党派背景的组成人员,同时又是中共党员,对于这种情况,将其2个政治面貌均列入统计,以保证数据的全面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0段。
[27] 这六大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九三学社。详见附录。
[28] 是指该人员取得其最高学历学位所具备的学科背景。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国家教委《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标准划分。
[29] See Andrew. J. Nathan,Chinese Democrac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6),转引自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1979-2000》,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9页。
[30] 参见金盛基:《人民代表大会党建文汇》,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第809-814页。
[31] 刘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辞典》,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522-523页。
[32] 具体人员信息参见本文附录附表1。
[33] 同前注29引书,第810页。
[34] 同上。
[35] 其中委员长会议平均年龄更高,为73.8岁。参见本文附录附表9。
[36] 同注30。
[37] 同前注29引书,第837-839页。
[38] 参见孙哲:《全国人大制度研究1979-2000》,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37页。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12月修正),第27条。
[40] 吴康民:《人大缤纷录》,明报出版公司(香港),1997年,第69页。
[41] 参见本文附录附表3。
[42] 人民政协领导人多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领导人及无党派人士等担任,故政协类别来源不再单独统计。
[43] 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领导人亦为宗教领袖,故在宗教领袖栏不再列出。
[44] 部分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亦是科研机构负责人,故在科研机构栏不再列出。
[45] 按照中央规定及党内惯例,部长级以上官员年满65岁从“实职部门”退下来,可以转去全国人大或政协任职,到70岁才算离退休。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
[46] “李鹏委员长就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答《中国人大》记者问”。参见李鹏:《立法与监督——李鹏人大日记》(下册),新华出版社,2006年,第918页。
[47] 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日报》,2009年3月11日,第1版。
[48] 这三大人民团体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49] 所指兼职不包括担任经有关机构批准成立的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名誉主席等虚职。
[50] 同前注45引书(上册),第6页。
[51] See John Goventa,Power and Powerlessness,转引自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第140页。
[52] 从宪法结构和表述上来看,在1954年宪法第30条、1975年宪法第18条、1978年宪法第24条和1982年宪法第57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性是完全一样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但至少又有几处明显区别:
(1)在文本中结构位置不同。前三部宪法中常委会出现在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中间部分,在1982年宪法中则规定在了该节第一条中,即宪法中规制国家权力部分的首席位置,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合并为一条且未新独立出一款。
(2)是否具有立法权。在1954年宪法22条规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常委会对法律只有解释权;在1975年、1978年宪法中全国人大虽仍有立法权但却取消“惟一机关”的表述,但仍有解释权;1982年宪法,则将1954年22条恢复为1982年的58条,但改为全国人大和常委会都行使国家立法权,只是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常委会权力的逐渐得到了宪法渊源的加强。
(3)职权数量不同。在1954年宪法中常委会行使19项权力,且分段规定,1975年宪法则减少为7项权力,1978年宪法增加到13项,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24项。常委会职权数量目前为最多。
(4)修饰定语及其他表述差异。在1975年宪法这一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前加了定语:“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1978年宪法中又取消掉。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在1954年宪法规定在该节常委会职权条款之后,1975年宪法取消,1978年规定在该节有关常委会条款第一条中,1982年宪法中的位置则恢复为同1954年宪法。
[5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5条。
[54] 曹思源:《思源文选――不倦的探索》,经济日报出版社,1995年,第237页。
[5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
[56] 如《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1988年6月15日委员长会议通过)。
[5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6条。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5条。
[5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第15条。
[6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三项。
[61] 同上,第四项。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第(二)项:“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人民法院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要求期限内或者依照法定诉讼程序和期限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63] 参见吕聪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成员名单(草案)》的说明——在1999年12月1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4、25、33、35、37、38、39、40、44、50和91条。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8条。
[66] 同上,第四章。
[67] 同注65,第40和41条。
[68] 考察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的官方网站,会发现在其职权的介绍中,按照宪法、法律和政治习惯,已经将上述职权更加细化和丰富,其列明的职权有16项之多。参见//www.npc.gov.cn/npc/wyzhhy/2007-09/25/ content_1371333.htm, 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12月10日。
[69] 相关论述参见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三联书店,1997年。
[70] 同上。
[71] 强世功:“谁来解释宪法”,《立法者的法理学》,三联书店,2007年,第151页。
[72] 同上注引书,第152页。
[73] See Peter Bachrach and Morton Baratz,Two Face of Power,转引自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三联书店,2007年,第136页。
[74] 同上注引书,第140页。
[75] 改编自王绍光:“议程设置的模式表”,同注50引书,第141页。
[76] 参见严君,王晓辉:“彭真纪事”,《新华文摘》,1997年第10期。.
[7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第40条。
[78] 参见“中国三十年立法故事”,《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5日。
[79] 同注45引书(上册),第267页。
[80] 同注50引书,第144页。
[81] 参见蔡定剑:“‘泥腿子民主’立法亲历记”,《北京日报》,2008年2月18日。
[82] 参见蔡定剑:“从争鸣到共鸣:亲历中国村民自治立法内幕”,《半月谈》,2008年09月下半月。
[83] 彭真经常的一句话是“中国没有民主传统,需要多开一些‘民主训练会’”,该立法中他发表7次重要讲话,指出抓村民自治的目的是要恢复干部和群众的鱼水关系,恢复共产党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认为村委会是个最大的民主训练班。参见注37引书,第275页。
[84] 张车伟:“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2月。
[85]《劳动合同法(草案)》第93、94条、95条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第38条增加第2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86] 参见“中国30年立法故事”,《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5日。
[87] 参见刘贻清,张勤德(编):《“巩献田旋风”实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
[88] 参见“北京等地业主联名上书委员长吴邦国”,《新快报》,2007年02月09日。
[89] 参见“中国30年选举制度:从首张反对票到同比例选举”,《检察日报》,2008年12月15日。
[90] 同注46。
[91] 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7页。
[92]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2年11月18日,第1版。
[93] 同注45引书,第885页。
[94]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0年,第782页。
[95] 同上,第854-855页。
[96] 其中指出: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加强各级国家机关的建设,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参见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81年7月1日,第1版。
[97] Murray S. Tanner, The Erosion of Communist Party’s Control over Lawmaking in China, China Quarterly, p73, (1994).
[98] 全会期间专门成立的临时性党组织,而各个代表团的人大代表又被编入会议党组领导下的各个临时党支部来过会议期间的组织生活。
[99] 同前注96引书,第64页。.
[100] 同前注96引书,第60、90页
[101] 陈端洪:“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之上——中国立法批评”,《宪制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34页。
[102] 同上,第232页。
[103] 同前注70引书,第205页。
[104] 参见周旺生:“人大立法工作五十年(上)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第12页。
[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第16条。
[106] 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1987年12月26日,第1版。
[107] 毛泽东:“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开幕词”,《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33页。
[108]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卷三章十一,转引自冯象:“它没宪法”,《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109] 参见上注,第24页。
[110] 参见注10引书,第31-34页。
[111]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中央政法委两块牌子一套机构)的成员单位。
[112] 参见前注37引书,第72页。
[113] 参见前注45引书,第1页。
[114] 翟小波:“必要但不充分――代表制民主可否作为我国民主化的规范模式”,《北京大学-香港大学法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10月;类似观点,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115] 同前注。
[116] 附录表格信息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www.gov.cn/test/2006-02/05/content_178434.htm;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www.npc.gov.cn/npc/xinwen/newwxzl.htm;新华网,“新华资料-全国人大”,//news. xinhuanet.com/ziliao/2004-11/15/content_2221419.htm;人民网,“历届两会数据库”,//www.people.
com.cn/item /lianghui/zlhb/zlhb.htm;百度百科-人物,//baike.baidu.com/class/1408.html;维基百科://zh. wikipedia.org等发布的简历信息核对修订完成。最后访问日期均为2009年3月10日。
[117] 因郭沫若于1978年6月逝世,陈云任至1979年7月转任他职,1980年4月五届人大接受吴德辞去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1980年9月五届人大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朱蕴山于1981年4月逝世,宋庆龄于1981年5月逝世。因规定设立“委员长会议”的《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公布实施,故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中当然不含上述副委员长。
[118] 附录一所有表格姓名先后依照: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www.npc.gov.cn/npc /xinwen /newwxzl.htm)中排名为序。以下表格同。
[119] 此处“(升任)”意指在前一届全国人大中担任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或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并非法律规范意义上的升职担任。“升任”情况用小括号标注。
[120] 附录一之表格中N代表“非;无职务”的意思。以下表格同。
[121] 附录一之表格中Y代表“是”的意思。以下表格同。
[122] 指因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从未公布其组成人员名单,党组任职情况只散见于个人简历中,受现有公开资料限制,无法确定委员长会议中依党内惯例应为党组成员的部分中共中央委员是否为常委会党组成员,故暂以“不详”标注。以下表格同。
[123] 第一至五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共有:民族、法案、预算、代表资格审查四个专门委员会。
[124] 成立于1978年3月,在1983年《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改时更名为法制工作委员会。
[125]根据1988年民政部门考证的结果,粟裕是侗族人,但其生前一直不知。故数据处理中仍按粟为汉族统计。
[126] 荣毅仁于1985年7月秘密加入中国共产党,但出于工作需要及其身份要求,生前未披露其中共党员身份,直至荣去世后才由新华社在讣告里叙述之。故数据处理中仍将荣按非中共党员统计。参见计泓赓:“思想早入党,小事看风格,刚正气量大”,《人民日报》,2006年6月13日,第14版。
[127] 因“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于1982年12月才写入《宪法》(第六十六条),故存在五届人大之后当选的部分委员长其之前亦为委员长,即连任超过两届的情况存在。如,赛福鼎·艾则孜连任七届,阿沛·阿旺晋美连任五届,韦国清连任四届,彭冲、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许德珩、胡厥文、朱学范连任三届。参见附表2、3。
这里有一个情况必须指出:在第五届人大当选为副委员长(期间1982《宪法》公布施行,相关人员自然组成委员长会议),又于第六、七届人大连任,实属连任三届,第七届全国人大选举已任两届副委员长的彭冲、韦国清、朱学范、阿沛·阿旺晋美、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赛福鼎·艾则孜为副委员长的结果,有“违宪”之嫌。据此事实笔者认为,在中国宪政实践中,从1983年6月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始才遵循“正副委员长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的规定,故1982《宪法》第六十六条实际于1983年6月18日起才发生宪法效力。当然通过对宪法文本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和法理运用,可以推出七届全国人大委员长选举行为毫无“违宪”痕迹,但这将涉及1982《宪法》是“修宪”还是“立宪”之争,非本文重点,在此不作赘述。相关论述参见强世功:“谁来解释宪法?”《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文本、结构与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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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2(9.5)
1(4.8)
4(19)
6(28.6)
3(14.3)
0
1(4.8)
0
21(100)
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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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8)
0
21(100)
十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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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18.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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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5)
6(37.5)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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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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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
0
0
0
3(21.4)
0
1(7.1)
2(14.3)
6(42.9)
1(7.1)
0
0
1(7.1)
14(100)
( [1] 人民政协领导人多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领导人及无党派人士等担任,故政协类别来源不, 再单独统计。<, /SPAN>
[2] 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领导人亦为宗教领袖,故在宗教领袖栏不再列出。
[3] 部分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亦是科研机构负责人,故在科研机构栏不再列出。)
兼职 [1]
届数
无兼职
(人/%)
有 兼 职 (人/%)
总计
(人/%)
全国
人大
中共
中央
民主
党派
社会
团体
宗教
事务
企事业
单位
民族
自治区
国务
院
全国
政协
解放
军
省、
直辖市
五届
0
4(19)
11(52.4)
4(19)
1(4.8)
1(4.8)
0
1(4.8)
2(9.5)
4(19)
2(9.5)
0
21(100)
六届
3 (13.0)
9(39.1)
4(17.4)
8(34.8)
2(8.7)
1(4.3)
1(4.3)
1(4.3)
0
0
0
0
23(100)
七届
4 (13.8)
8(27.6)
1(3.4)
6(20.7)
3(10.3)
1(3.4)
3(10.3)
1(3.4)
0
0
0
0
19(100)
八届
6 (28.6)
1(4.8)
4(19)
7(33.3)
4(19)
1(4.8)
0
2(9.5)
0
0
0
0
21(100)
九届
9 (42.9)
1(4.8)
3(14.3)
6(28.6)
5(23.8)
1(4.8)
1(4.8)
1(4.8)
2(9.5)
0
0
0
21(100)
十届
5 (31.3)
0
2(12.5)
6(37.5)
4(25)
1(6.3)
3(18.8)
0
0
0
0
0
16(100)
十一届
2 (14.3)
0
3(21.4)
6(42.9)
2(14.3)
0
3(21.4)
0
1(7.1)
0
0
1(7.1)
14(100)
( [1] 所指兼职不包括担任经有关机构批准成立的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的名誉主席等虚职。)
提出议程主体
委员长会议
委员长会议以外
会议本身
其工作机构
民主性
程度
高
动员模式
借力模式
外压模式
关门模式
内参模式
上书模式
低 高
(注:表格中六种模式的字体大小代表现阶段该模式被使用的频率高低,使用频率越高字体越大。) 通过对上述六种模式在委员长会议行使议程设置权中的使用情况分析,可以明显观察到其权力行使方式的转变,也给管窥转型期中国政治秩序和民主发展的变迁带来可能。 1.委员长会议主导 a.关门模式 这是最古老的议程设置模式,由政治决策者根据自身的考量或好恶提出,其在设定议程的内容和顺序上并未主动获取或其认为无需获取公众的认同、赞成。在公众既无参政渠道也无参政意识的传统社会中,这是议程设置的主要模式。具体到委员长会议,关门模式则是由会议组成人员的个别领导人提出,未征求其他组成人员或常委会委员的全体意见。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益完善,此种议程设置模式虽未完全消失,但已很难见到。笔者仔细搜寻文献,勉强发现一例,是彭真委员长主导立法工作中的一个细节。 彭真同志恢复工作后首先担任了五届人大的法制委员会主任,后迅速补选为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兼代秘书长。在人大期间,他个人主抓了7部主要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当时刑事法律中的某些保障人权条款就是彭冲亲自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写入法律的。彭于1966年因文革迫害被捕并入狱十年,1976年释放后又被送至陕西予以隔离,而1979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某些条款,直接来源于彭在1976-1979年的强制隔离中进行的深刻思考及其形成的观念。 [76]如当时刑诉法规定,“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77]这是彭真亲自修改、亲自拟定的一个条款:“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半句就是彭真个人提出并加入法律议案中,其本意是现身说法,要严格限制逮捕条件,不能再像文革那样不讲规矩、不讲条件,恣意抓人。 [78] 该款条文经委员长个人修改并提交常委会审议这一方式,可以算作是关门模式。但“文革”中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干部群众数量庞大,且该条文也反映了先进的法治理念,故得到了公众的认同、支持。在民主化和利益多元化较大发展的今天,关门模式的使用应慎之又慎,一是决策程序不民主,二是存在这种可能:决策者一厢情愿地认为公众会明白其制定政策的苦衷和做出的利益牺牲,但实际却导致民众的猜忌和不信任。委员长会议这个集体工作机构自1982年开始运转后,由领导人个人动议而完全无其他民主因素参与的议程设置权力运作方式,已少之又少。 b.动员模式 动员模式虽然与关门模式的提出主体都为决策者,但是该模式中确定一项议程后决策者要千方百计“动员”其他有权表决主体支持其动议。动员模式的采用一般为这种情况:决策者个人并不能完全主导议程设置,如还存在其他共同的决策主体;该议程的执行需要得到更广泛的主体的普遍认同与合作;动议决策者缺乏实施该项议程所必须的资源或力量。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一般希望其他主体或受众参与进议程设置来,以减少表决通过的障碍,但又不希望或不放心其他主体脱离自身控制随意参与进来。李鹏委员长任内常委会的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风波即属于该种模式。 1999年初,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报告,此报告的整个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党内外意见,但是并没有和人大常委会的全体委员们进行沟通,但提交常委会后希望其一次会议即获通过。在该建议案经委员长会议设置入七次常委会会议议程后,遭遇了激烈的讨论。一些常委会委员对部分条款持反对意见,其代表是李淑铮、朱开轩两名委员对“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表述中的“重要”一词不赞成。委员长会议的“大管家”秘书长何椿霖便迅速向李鹏委员长汇报异议情况,表示其对常委会会议最终投票时中央建议可能有部分被投弃权、反对票的忧虑。为了使该议案设置得到常委会的顺利通过,依中央修宪小组的计划顺利进入即将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李鹏委员长马上采用了传统的动员方式。首先李鹏亲自挨个给常委会各个小组的召集人打电话吹风,希望各位遵照中央精神执行,也亲自给持反对意见的朱开轩委员打了电话;其次在第二天上午的各组召集人会议上,李鹏又做了专门的动员,向各位召集人说明这次要审议的只是修宪的建议案,不是最终决定,如果委员们有意见还可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二次全体会议上继续讨论,到时还可以由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出修正案。最终当天下午表决通过,但仍有1票弃权。 [79] 二十多年来,动员模式被委员长会议采用的频率逐渐降低,但仍偶尔发挥作用。在委员长会议围绕中央部署设置的常委会议程中,如计划生育(1980),发展个体经济以促进就业(1981),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消除精神污染(1983),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1984),破除大锅饭、铁饭碗(1986),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1987),以及1990年代企业制度改革、下岗分流、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等议题讨论中, [80]均引发了会议组成人员及常委会委员的激烈争论,为了与中央保持一致即容易采用“动员”的办法。 2.其工作机构主导 a.内参模式 该模式是由接近决策者的智囊或研究机构提出,通过正规或非正规的途径向决策者提出建议而被列入议程。该模式下智囊并不看重公众的意见而更加看重决策者的认同,甚至其不希望被公众关注以免招致反对而使提议被决策者搁置或否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服务机构参与的立法工作多为此种模式,以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审议为一例来具体说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就是在一片反对声中,经过“四审”才通过(先后经过三次常委会和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当时立法一般一审最多二审即通过,它的通过内参模式的使用起了较大作用,其中彭真委员长为其采取了一些“手段”)。 [81] 1987年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交六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异乎寻常地在常委会中引起了较大争论和反对,很多人认为“最落后、最保守,文化低、素质差”的“泥腿子”搞民主自治太脱离国情,且让村民自治会放弃党和政府在农村的领导。3月中旬,委员长会议再次将草案提交审议。但在第二次审议时,委员对制定这个法律仍有许多不同意见。为此,彭真通过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建议,将这个法律案提交即将召开的六届人大五次会议进行更广泛民主的讨论和审议,他希望这个在常委会上碰到麻烦的法律案,能在代表大会上顺利通过。然而,草案在代表大会上受到更多代表的质疑。因为人大代表比常委会委员更多地来自地方政府,他们对村民自治和在农村实行民主有更多的担忧。此种状况下,如果硬性交付表决,反对票可能不会少。于是彭真又建议五次会议原则通过草案并授权常委会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后再进行审议。当时在研究室政治组任职的蔡定剑老师主抓了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调研后得出了令彭真大为赞赏的调查报告。11月12日,草案再次提交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委员们第一次阅读从实践调查中得来的分析论证报告引起了较大反响。11月23日,彭真在草案提交表决前发表“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的重要讲话。次日,该草案在常委会上顺利通过。 [82]这个事例中,研究室的研究论证建议被委员长深切认同, [83]而使其竭尽全力被设置通过。 自九届全国人大始的委员长会议非常重视智囊库的建设,定期举办集体学习活动,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为常委会讲课,对研究机构提出“努力担当思想库和智囊团的重任,更好地为国家决策服务” [84]迫切要求。可以预见,在未来委员长会议议程设置上,内参模式将持续发挥重要作用。 b.借力模式 该模式与内参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是通过将自己的建议公之于众来借助舆论力量,来扫除决策层接受其提议的障碍的一种迂回方式。此种情况一般为特殊情形下迫不得已而采取使用,即决策层内部有反对声音但公众广泛支持。《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和通过即为一例。 2005年10月,经委员长会议批准常委会展开了《劳动法》执法大检查,结果发现《劳动法》施行情况不容乐观。而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已经进行两年,2006年3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开始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用人单位一方反对意见较大,导致了二稿的产生,其间频发的矿难等事故又催生了三稿。2007年4月第三稿由委员长会议提交常委会审议,在试用期、服务期以及就业限制等焦点问题上,各方面都没有妥协,讨论相当激烈。其间,山西等地存在“黑砖窑”的现象被媒体披露并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委员长会议马上根据黑砖窑事件存在的违法用工等问题提交了有针对性规定的第四稿并公布 [85],获得了广泛的民众和舆论支持,促使草案整体通过。如果不是乘黑砖窑事件之机借助了强大外力,这个草案也许还得争执一段时间, [86]但这个模式的后果也使《劳动合同法》在通过后一直遭受着质疑和较强的修改意见的冲击。 3.不可小觑的外部力量 以下两种模式因主体的原因,并非委员长会议设置议程所能主动采取的模式,但是也对其行使议程设置权产生了民主性影响。 a.上书模式 该模式是给决策者写信来提出政策建议,但主体是人大系统以外的人,有社会精英,也有普通公众,通过给决策者摆事实、讲道理来影响议程设置。 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就《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上书人大常委会和党中央,即为影响议程设置的典型上书模式。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在巩教授上书不久后专门听取其80多分钟的意见,并且委员长会议领导也很重视,后吴邦国委员长就提出要进一步修改《物权法(草案)》暂不提交常委会审议。 [87]类似案例还有2007年广州、北京等地业主就《物权法(草案)》第六章可能损害业主权益并将加剧社区矛盾,联名上书吴邦国委员长; [88]“周一超案件”引发2003年某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等,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随着公众公民意识的觉醒和社会集团利益的多元化,今后的上书模式对委员长会议议程设置权力将持续产生影响。 b.外压模式 该模式于上述模式的相同点均为主体的外在性,但其还具有独特的“压”的性质,即诉诸舆论或民意迫使决策者接受其议程建议,使更多公众参与进来。该模式最著名的案例当数1988年首张人大反对票事件。 1988年3月举行的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一项议程是选举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当投票选举教科文卫委员会成员时,早年为台湾县“立法委员”、现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黄顺兴突然走到话筒前,大声说:“我反对!”,在人民大会堂投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史以来第一张反对票。黄反对的理由是:“虽然候选人我不认识,但从简历上看,该人选已经89岁高龄。这么大岁数的人,不应该再辛劳他了。难道就没有年轻人为国家做事?”第二天该职位即被更换了参选人选并由另外的候选人当选。并且黄顺兴还公开提出设立“秘密投票处”的建议、人大代表除了小组讨论中还应在大会上有发言的权利等建议,这些建议在获得多数全国人大代表支持响应、甚至部分常委会委员的赞同的情况下,1989年包含上述建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经委员长会议提出由常委会通过施行。 [89]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凸显,在“非典”事件、孙志刚案、三农问题、农民工问题、户籍改革问题、医疗保障改革等诸多社会焦点的压力下,外压模式对推动委员长会议民主行使议程设置权,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可以发现,随着社会民主化水平的提高,委员长会议在行使其“最重要权力”的过程中,民主因素参与行使权力的比例越来越大,六种模式均同时并存但又影响力不同:“关门模式”和“动员模式”日渐式微,“借力模式”和“上书模式”时有发生,“内参模式”成为常态,“外压模式”影响无处不在,议程设置权的行使越来越“科学化”和“民主化”了,虽然“科学化”和“民主化”的程度未必尽如人意,但是人大乃至国家的政治决策机制和逻辑已经发生了更本性的良性变化。 需要指出的是,细究上述案例还不难发现,委员长会议在采用民主性高低不同的模式履行职权之前,大多数情况下党中央已经定下了基本的方针政策,极少有人大自主地判断决定何种重点问题应被列入议程讨论的情况;或用吴邦国委员长的原话说,议程设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90]。具体到“最重要权力”的运作来看,委员长会议议程设置模式及程序的民主性高低由自身决定,但议题的内容及先后顺序已由执政党敲定,而这种决定并非直接干涉委员长会议具体工作,其是通过政治的领导、思想的领导来实现的。因此,委员长会议权力运行是否合乎民主性除了自身因素,还取决于党。借用亚当·斯密的名言,“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这样做只是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 [91]虽然去促进的目的是“一个出自他本心的目的”。 至此,笔者已从委员长会议的“人和事”两方面来分析了其产生及运作过程中的民主性程度,虽然形式与理论预设及宪法文本有差距,但是其追求的效果是最广泛的民主。而带来这种“殊途同归”差异的原因,在上述粗浅分析中都或强或弱地指向了处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心位置的执政党,下文笔者将具体探讨委员长会议甚至人大与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结构中的关系和相互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