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最终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但是没收违法所得的具体含义如何界定?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这主要是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林林总总、部门众多,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各个行政机关又有各自的规定,因此对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把握的标准难免不一致。
有的行政机关把“违法所得”等同于“非法所得”,比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就经常把“违法所得”和“非法所得”混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1月3日关于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违法经济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4号)中认为:查处委托加工经营中的违法经济案件时,应以定作方实际给付承揽方的加工费或者劳务费作为非法所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4月10日做出的关于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97号)中认定: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核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中无生产加工方式,擅自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计算行为人非法所得,不应扣除生产加工成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00年4月14日做出的关于“违法所得”是否等同“非法所得”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74号 )中明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称“违法所得”与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文件中的“非法所得”涵义相同。
有些行政机关把“违法所得”认定为,包括成本和利润。例如,卫生部在2004年11月8日做出的关于对如何认定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70号)中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违法所得一般包括成本和利润两部分。如食品售出后尚未收到货款,此款仍计入违法所得。
有些行政机关则把违法所得,按照不同的法律来界定相应的标准。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认为: 一般情况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依法处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10月16日做出的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3]240号)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从以上列举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违法所得”的含义有些混乱,各个行政机关把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违法所得就是非法所得;违法所得是非法所得加上生产加工成本;违法所得包括成本和利润;违法所得包括实施违法行为的全部经营收入;违法所得是实施违法行为中收取的费用;违法所得是售出价格和购入价格的差价;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那么如此不统一的“违法所得”的适用标准,如何清楚界定其内涵呢?
笔者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内涵: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原义来确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的罗列反映了从轻到重的顺序,因此,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比罚款相对程度重。如果同一个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都有规定,那么没收违法所得的把握,在数额上应当高于应处罚款。
其次,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与惩治力度相结合。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情况下,对违法所得进行了界定:违法所得不仅包括违法行为的收入,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成本。如此规定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商户,有利于整顿市场,也体现了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原则。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应当包括从事违法行为的实际收入,必要时,包括生产成本在内。具体行政执法适用中,要注意结合行政处罚法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来最终确定“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
郭寒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