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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家庭暴力的取证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01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屡见不鲜,前些年有一部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就是类似题材的作品,由此家庭暴力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具体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间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等。
夫妻间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常见的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但有时也会有妻子对丈夫实施家庭暴力。此处我们谈的正是夫妻间家庭暴力的取证问题。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偶发性、间断性、隐蔽性。在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往往是一方处于劣势,对于对方的暴力行为往往是能忍则忍,家丑不可外扬,出于防止家庭破裂或其他种种考虑,受伤害一方往往独自承受,既没有反抗也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常使对方变本加厉。在忍无可忍之时,欲寻求帮助或诉讼离婚,但夫妻生活仅限于二人之间,往往在诉讼离婚时,受害方缺乏充分有利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有苦说得出,但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无法获得法律赋予受害方的特殊保护,在诉讼中变得非常被动。
家庭暴力既需要有伤害行为的证据,也需要有伤害结果的证据。因此,在收集家庭暴力方面的证据时,受害方要注意保存好病历等资料,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存伤情证据。如果仅凭左邻右舍的证人证言,不能全面真切的反映出夫妻双方之间的真实情况,其证明效力较低。特别说明的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定要及时报警,能有效保护自己免受更加严重的伤害,同时,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是最有力的证据,有利于受害方日后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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