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原告的不同诉讼请求作出适当的判决:
1.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行为合法、正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行为违法,但对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合法难以认定的,应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如果原告提出履行之诉要求被告实际履行法定职责,经过审查,认为原告请求符合条件,被告履行有实际意义且在客观上能够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实际内容的履行判决;判决时被告已经不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可能性,或者强制履行判决会对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提出赔偿之诉,可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否允许,应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在实践中应注意:一是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应只是口头承诺,而必须是履行完毕;二是原告的申请事项合法有理,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要有法律依据。
4.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确认之诉,即原告只要求确认被告有行政作为义务,则判决时可宣告被告有作为义务,并责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程序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