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与处理
发布日期:2009-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王顺广 翟同造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是为了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但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对其涵义作出说明,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分析,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适当、不合理”。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界定,实践中主要靠审判人员依照立法精神,参照政策要求自行把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表现为处罚结果的明显不合理、不公正,一般包括以下五种情况:畸轻畸重、同责不同罚、过罚颠倒、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反复无常等。

    行政处罚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行政处罚虽然在表现上不是显失公正,而是属其他违法形式,但如果撤销该处罚让行政机关重新裁决,不仅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而且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可视为显失公正而由法院直接判决变更。主要有:第一,行政机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次要事实有误,导致显失公正。第二,法律、法规未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具体标准,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行政机关认定情节有误导致处罚显失公正。

    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处理

    (1)掌握司法审查的“度”。为行政效率计,行政机关必须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由裁量权又必须受到司法监督。司法审查面临的一个难题是,如何掌握司法干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说明司法干预行政自由裁量的程度是有限的。只有自由裁量行为非常不合理,过分地偏离了法律的内在要求,以致在实质上丧失了合法性时,法院才能予以变更。如果仅是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轻微不合理问题,法院一般不予干预。由于人的个性差异,认知能力的限制,客观上难以认定一条绝对合理的标准,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现象难以避免。如果法院一概予以干预,就侵犯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干预应持慎重的态度,把握住合法性审查这一原则,对偏轻偏重等程度较轻的不公正,依法只能判决维持,这反映了司法权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尊重。

    (2)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轻处罚能否判决变更为重处罚。“显失公正是一个单独的判决理由”,这一命题无可非议,但是判决变更的量如何把握,能否由轻变重,对此法无明文规定,从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个角度来看,还是以不应加重为宜。因为加重处罚有违于行政诉讼的宗旨,增加原告方在起诉时的顾虑,加重人民群众“不敢告官”的心理障碍,背离多年来鼓励行政相对人积极利用诉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进一步说,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权利救济,其对行政权的审查,主要目的在于发现和纠正有损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如主动去变更加重行政相对人的处罚,既超出了设置司法审查和司法变更职能的目的,又徒增行政相对人与法院的抵触,易使广大人民群众丧失对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信赖。

    (3)具有对立关系的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只对一方作出显失公正的处罚,另一方不仅要求变更,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也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能否变更原处罚决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直接给予处罚。对于受处罚的人要求变更对自己的处罚,如果经审查确认该处罚显失公正的,应该予以司法变更,但对于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对另一方当事人也进行处罚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因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属于行政机关的权限,人民法院只能在行政机关处罚的基础上进行变更,而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处罚,以司法权代替行政权。如果实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则是对行政权的干涉,人民法院的行为是越权行为。

    (4)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处罚,能否判决撤销。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存在不同类型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判决方式,已经考虑了彼此之间的适应,即所谓“对症下药”。对显失公正之所以适用变更判决而不规定可适用撤销判决,主要是为了提高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予以严格执行。

    (5)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能否适用司法变更。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提起诉讼导致行政处罚生效,即使显失公正,由于相对人失去救济的机会,使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就无法进行司法变更。在实践中如果行政处罚严重不公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准予执行,不存在司法变更的适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