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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公正若干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09-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正是个体权利的理性感受,是正当权利顺利实现的理念评价。无论是社会还是法律界,都有一个基本共识:法官应该是社会正义的化身,司法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当今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司法理念也不断推进,从“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到“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到“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到“形象公正优于程序和实体公正”,这是我们对司法公正认识上的三次飞跃。形象公正已经超越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成为司法公正的第一要素。笔者拟就形象公正的若干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 形象公正的概念分析

    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可以直接感知的司法公正。笔者认为,所谓形象公正,从狭义上说,就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通过自身形象所体现出来的公正,法官的形象已经超出了自身价值,成为当事人判断法官会不会公正审理案件,能不能公正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从广义上说,形象公正是法院和法官通过整个司法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所体现出来的公正,包括法庭的装饰布置、法槌法袍、庭审言语举止、裁判文书等外在形象,形象公正建立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基础上,又超越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更高层面上的司法公正。形象公正需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来实现,同时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需要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形象公正来实现,三者构成了司法公正统一体。

    二、形象公正让正义可知可感可见

    正义是司法活动中最根本的价值目标,是人们对司法的终极企盼和要求。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这是当前一个十分迫切的课题。笔者认为,形象公正作为司法公正和司法文明的有效载体,其根本宗旨就是使正义可知可感可见,因为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最有价值的正义,才是老百姓最需要的正义。

    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事实上,法官法言法语的运用、法官的言行举止、法庭的装饰布置等都影响着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评判。而法官如果在司法活动中表现出超然、中立、刚毅的品格,保证不偏不袒地审理案件,使当事人看到的是文明、威严、博学、亲和的法官,当事人及公众在心理上就会产生公正感和信任感。可见,法官必须树立形象公正的理念,大力弘扬司法文明,让老百姓感受到正义就在自己身边。

三、形象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严守中立。司法具有中立性,这是其有别于立法、行政最典型的表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作为居间者对当事人的具体争议和冲突进行公正审判,不能对当事人有任何偏见,应不偏不倚,居间裁判。如果负有司法职责的人与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必然会被认为有偏袒一方的嫌疑。我国司法制度对此有避嫌规定,这实际上是对审判者资格的一种限制。一个公正的裁决,必须由严守中立的法官按照公正的程序作出,这也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二)平等对待。平等是一种反映人们普遍追求和理想的价值目标。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仅仅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而且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此也作出相应规定。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如何,都不能给予特殊的优待,也不能予以任何歧视。我国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官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要平等地予以追究。在诉讼中,不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普通个人,不管是国有企业法人还是私营企业法人,也不管是本地企业法人还是外地企业法人,或者是内资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都是平等主体,都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平等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平等对待原则不仅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受到平等保护,而且一律受到平等制裁,对于自恃地位高、权势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者,坚决刹住其嚣张气焰,依法平等制裁,做到“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这应该是现代司法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文明司法。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司法机关或其他团体、个人的侵犯。我国已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宪法和法律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不断得到提升。而文明司法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司法活动方式与表现是否文明,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当前法官急需树立文明司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办案,加强修养,突出公平正义的责任意识和热情文明的司法形象。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生活等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公正、高效、文明司法,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对司法的基本要求。

总之,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司法礼仪,规范言行举止,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明司法纪律,绝不能让当事人及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切实做到不偏、不玷、不辱、不毁公正殿堂(法院)与公正化身(法官)形象,从而实现法院、法官“盛名之下、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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