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岚:“制度唯物论”的贫困——评苏力《法律与文学》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一本读得让人眼花缭乱但很难留下长久回味的书,尽管并不少见深刻的思想,却往往埋没在各种俏皮话和不太相干的繁琐论证之中,以至于让人难以鲜明地感知它们的深刻。如果每个写作者的文体都可以归入一个典型范例的话,这本《法律与文学》大概接近于南朝和初唐的骈体赋,只见诗句与歌词齐飞,引语共注释一色,甚至父母为子女选择配偶要考虑经济基础这样的常识,都加上了一本英文文献的注释。这样的文体委实是富丽多姿的,然而对于那些惯读魏晋小品文或唐宋古文的读者,阅读却会是很少快感的。
如果“法律与文学”就是要把文学文本作为案例来分析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独特的阐释形式,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这首先就提出了一个难题,那就是选择的案例是否具有代表性。
《复仇与法律》是这部书中最精彩的篇章,苏力用这个故事来分析了刑法制度的变迁,并表示了对废除死刑的质疑。其中的逻辑是相当精致的,然而问题在于,赵氏孤儿复仇是一个政治复仇的故事。传统法家极力贬斥的“私斗”也就是个人复仇,更为典型的案例应当是柳宗元《驳复仇议》中提到的类似事件。赵氏孤儿的复仇,更接近于门人为故主的复仇。这种意义的政治复仇关乎一个诸侯国的兴亡(卿、大夫的世邑,在政治意义上和诸侯国相当),很多时候不是刑法所能规范的。它更多的是一种政治义务,而不是简单地释放个人本能。即便在大一统政治条件下,王公贵族保留这样的复仇手段仍是必需的。苏力断言像赵氏孤儿这样的复仇在秦统一以后就被正统意识形态断绝了,这是一种流于表象的主观臆断。只要有山河易主的政治斗争存在,政治复仇就是必不可少的道术之一,即便它是秘而不宣的,这样的道术非但不是法家意识形态所排斥的,反倒是为帝王师者必须为帝王家存留的镇国利器。秦汉以后,每到王朝更替、国破家亡之时,往往会有托孤大臣拼死保护前朝幼主,甚至企图以暗杀手段来恢复山河,这样的故事,直到《大明英烈传》和明末遗民文学中也仍有踪迹。元人写赵氏孤儿复仇,虽然是先秦故事,其实却是在寄托光复赵宋王朝的民族大义。政治复仇和个人复仇显然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两类现象,而苏力在分析刑法与复仇的关系时却将二者混为一谈了。这样的政治复仇也基本跟刑法的报应功能没什么关系,用它来说明死刑的不可废除更是有些莫名其妙的。
和苏力其他的研究一样,《法律与文学》仍然使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路径,如苏力自己所言,还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作了根基。那么我们不妨把这种方法称之为“制度唯物论”。通过个案结合经济学意义的成本收益分析,再加上生物学意义的、社会经济意义的成因结果分析,苏力通过一个又一个戏剧故事来重构了刑罚、婚姻、诉讼等法律制度的变迁。通观全书,苏力基本遵循了这样的阐释路径: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更经济、更有效地实施社会控制,理性的行为会逐渐淘汰非理性的行为,这是社会进化的使然。这样的解释路径把非理性的、不经济的行为视为反常的,也是在进化的链条中处于弱势的。
叙事文学(小说、戏剧)中的故事往往不是真实的,这种不真实是特定意义的,不仅指故事本身是虚构的,而且故事的情节往往描述人性的非常态而不是常态。故事往往写出人性的极致,很难用中庸的平常人逻辑来加以阐释,而“制度唯物论”的逻辑,在人性论基础上就是一种中庸的平常人逻辑。回到复仇的故事上来说,苏力对程婴、杌臼这两个义烈门客的人格发出了由衷的感慨,“这种人实在是太少了!”就是在这里,我感到了制度唯物论的贫困,感到了经济学意义的理性人假设面对一种完全非理性行为的无能为力和贫瘠的想象。苏力指出这种人格的非理性是不经济的,也是难以靠基因遗传的,因而这种复仇方式慢慢就被淘汰了,只有先秦才频频出现这种人物。这个结论恐怕是存有疑问的,游侠刺客只是在《汉书》以后不入正史,而在此后的文学作品尤其是民间文学中,虬髯客、红线女这样的侠客烈士并不罕见,只是不为儒法合流的正统意识形态推崇。在某种意义上,《水浒》中鲁达为金翠莲父女出头打死镇关西,也是一种与此类似的为他人复仇的行为。
梁祝殉情是非理性的,程婴弃子托孤是非理性的,窦娥临刑诅咒天地也是非理性的,在“制度唯物论”的逻辑看来,这些也许不是悲剧,这些只是反常,只是进化铁律中非理性的微弱的反抗。我有些疑心,这种解释固然是自恰的,但却基于一种过于简单的理性-非理性二分法,这样的解释可能是一种万应灵丹,可以在很多描写反常行为的文学故事中揭示出制度变迁的正常规律,但却无法解释为什么世世代代都有描写反常行为的文学作品出现。其实,这种解释可能什么都没有解释,只是强调了某种行为的反常。而为了维护一种贫瘠的社会进化论逻辑,它甚至可能对历史和文学材料作主观片面的剪裁装扮,而无视那些与自己逻辑相悖的明显论据。
一位朋友告诉我说,苏力的《法律与文学》有点类似后现代中国流行的“恶搞”,我不禁哑然失笑,顿时也明白了,这实在是一本深谙流行规律的必然成为时尚的书。然而抛开时尚来看,也许描写不寻常人性的文学,更需要的不是一种“制度唯物论”的解释,而是一种社会心理意义的文化解释,这样才可能保留文学作品最可宝贵的审美意义,而不是把这些审美意义剥离个精光。面对程婴、窦娥和梁祝非理性的行为,面对这些很少社会收益只有社会成本的极不经济的行为,如果试图去解读这样的人格体现一种什么样的社会意识,什么样的社会结构塑造了这样的意识、这样的意识又如何影响了政治与法的变迁,也许会得出比“制度唯物论”更有意思的结论。
纸质版首发自2007年3月4日《法制日报》周末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