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明:宪政与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选择
发布日期:2009-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宪政”虽然是中国学者在书斋内谈论很多的概念,但一直还没有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其中有一些学者建议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本文认为,客观的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明确提出施行宪政,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
“招国魂兮何方?大风泱泱兮大潮滂滂!”
——梁启超:《二十世纪太平洋歌》
治国安邦,是执政者的第一要务,凡欲成就大业者,必倾其力而为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依什么样的理念,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而执政,对于国家和人民事关重大。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历史给每一个执政者的机遇也非常有限,在把握中国政治脉搏,选择执政理念的时候,我们应当客观的对待现代政治文明,包括作为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的宪政,这个中国人曾经的政治理想。
一、从历史上看,宪政并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在建立什么样的政权和政治体制问题上,近代中国有三种主张:一是以戊戌变法为代表的改良主义。基本特征是在不改变清政权性质的前提下对清政府进行宪政改良;二是以辛亥革命为标志的民主主义。基本特征是改变国体,建立共和,通过军政、训政,最后实现宪政;三是以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方式武装夺取政权,建立人民民主主义专政的国体。其中第一种主张由于清政府不愿意改变封建帝制,错失宪政改良机会而导致王朝覆灭;第二种主张由于国家长期战乱,国民党以此为由,长期实行“军政”和“训政”,“以党治国,行一党专制之实,剥夺民权,压制民主,垄断政治资源,独霸政坛,排斥其他政党参政,严格舆论管制,拒绝外部监督,且内部没有健全的权力制衡机制。”[①]国民党在实施宪政问题上屡屡食言,[②]宪政成为中国共产党痛击国民党的有力武器,并最终通过武装斗争开辟了新纪元。
历史最终确认了第三种主张,中国共产党早期提出的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的概念,但很快被“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取代。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中,有一个关于宪政的著名定义,“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他进一步解释说,“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③]
现在看来,毛泽东对宪政有一定程度的误解,因为近现代的宪政观念包括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要素。[④]我们不必苛求前人,能够把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追求,已经是中国历史的伟大进步。毛泽东认为只要实行民主,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就能跳出人亡政息的周期率。
由于毛泽东在宪政定义上的缺陷,加之他把民主演变成阶级斗争的工具,他的“新民主主义宪政”观念也逐渐为“人民民主专政”观念取代,[⑤]“宪政”一词在中国共产党的话语中消失。建国时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人民民主专政”,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无产阶级专政”。
从新中国制宪的事实上看,认为“宪政”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有违常理,但从思想脉络上分析,“宪政”的确不是其执政理念。从文本上看,在普通人可以看到的中国共产党的文件,基本上没有“宪政”的提法,即便在中国共产党著名法学家董必武的著作中,也没有“宪政”二字。[⑥]
二、不能把宪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理由及其分析
在中国共产党的高级领导人对宪政心存疑虑的时候,一些政治学专家明确提出了“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的主张,其主要作者和文献有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⑦];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⑧];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⑨]。谢毅教授其后以笔名“辛岩”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⑩]。这些学者在其著作中指出了不宜把把宪政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理由:
(一)宪政是资本主义政治的概念,不能揭示社会主义政治的特点。
这种观点认为,“英美资产阶级发明的宪政,相对于封建专制是历史的进步,具有防范国家权力扩张和滥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质是剥削与被剥削的权利和自由)的功能,有其历史合理性和我们可以借鉴的成分。但是,宪政的实质是资产阶级专政,旨在维护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和统治秩序。”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的思想,“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11]
上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混乱了人们对“宪政”的看法。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在社会主义阶段仍有现实意义,把宪政内涵看成民主、法治、人权,并没有否认宪政的阶级实质,恰恰相反,民主、法治和人权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武器,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时期就是以民主的武器,要求国民党施行宪政,获得了人民的拥护。宪政的观念就是要把阶级斗争放在宪法的框架之下,避免激烈的社会动荡。实际上,如果把宪政理解成为宪法政治,宪政这种政治文明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宪政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够实现人民主权的目标,维持人民民主的政治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学家也认为不宜提“宪政”的概念,他们认为宪政是与近代宪法相对应的概念,近代宪法是政治法,而现代宪法不仅是政治法,还是经济法、文化法,宪政的内涵不足以说明现代国家治理的特点。[12]
其实,有一个简单的逻辑,就是,如果宪政不是中国的政治目标,中国就根本没有必要立宪,没有必要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宪政的超越,没必要采用过时的宪政概念。
这种观点认为,“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目的是为了结束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建立联合政府,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当时要求实行宪政,实际也就是要求实现民主。”这些专家也看到,“随着国民党统治的即将结束,毛泽东同志适时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代替‘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主张。建国时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都是用‘人民民主专政’或‘人民民主’而不用‘宪政’提法。”“没有必要采用已经过时的‘宪政’提法,代替‘人民民主专政’”[13]
这里有必要比较一下“宪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专政”的概念出自马克思,马克思在讲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时,是指“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14]列宁在讲到“专政”这个概念时指出:“专政就是……不受限制的、依靠强力而不是依靠法律的政权。”[15]“工人阶级的革命是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16]这种“专政”显然是革命时期的一种说法,无产阶级革命不受旧的法律的约束。毕竟革命不是社会的常态,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曼的信中和1875年《哥达纲领批判》中也说到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过渡时期,是过渡的政治工具。在无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需要制定宪法来治理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各政党等都不能不受宪法的约束,都应当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也就是“宪政”,从“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民主专政”走向“宪政”。可以说,“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革命的概念,“宪政”是一个执政的概念,从“人民民主专政”到“宪政”正好是从革命走向执政的必然趋势。把“人民民主专政”当成“人民民主独裁”的思想,使得执政者忽视了法治和人权,已经使国家和人民遭受挫折。
(三)中国经济上的成功,证明现行的政治制度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种观点认为,“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为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我国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5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近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证明,中国的政治制度符合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17]
这个看起来很雄辩的观点,其实有很多漏洞。首先,中国经济上的成功,不等于现行的政治制度不需要完善;其次,如果经济上一旦有问题,就等于证明了政治制度有问题,实践中虚报经济增长率成为无法根治的痼疾;再次,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人大制度基石的人民主权本身就是宪政的基本原则之一。宪法是人大制度的重要保障,没有宪法的实施,人大的权力机关地位根本就无法保障。所以,中国的政治制度,就其根本来说,是离不开宪法实施,即离不开宪政的。
(四)提倡宪政,实质是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这种观点认为,“少数人鼓吹所谓民主宪政和现代宪政主义背后的真实意图,是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要根本改变中国的国体、政体、政党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而其中最基本的一条,则是要取消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取消法定的共产党的执政地位。”[18]
妄图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扣在宪政论头上最大的帽子。施行宪政,就一定要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吗?不能这么认为。宪政主要是强调国家权力要受公民权利的制约,强调法治,强调尊重人权,宪政的这些涵义已经体现在现行中国宪法的规定之中,现行宪法同时也规定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以,并不能从依宪执政的论点中得出要取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结论。恰恰相反,正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利益,提倡宪政,依宪执政,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需要。
(五)宪政是西方政治理念,容易引起政治思想混乱。
这种观点认为,“宪政问题不是简单的学术问题,而是有深刻的国际国内渊源和背景的重大政治问题。‘宪政’一词虽说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不是不能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具有复杂政治背景、具体的西方理念和制度模式含义、对中国政治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和引起政治思想混乱的政治词汇,党和政府在正式文件和领导人的公开讲话中,应尽量避免使用。”[19]“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等明确的提法,因此,我们就没有必要使用抽象的宪政、现代宪政主义这类含义不清、容易发生歧义、引发争论和引起思想混乱的提法。”[20]
实际上,“宪政”的涵义虽然仍有不同的理解,大体意思还是很确定的,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控制”,[21]强调民主、法治和人权[22]。相对来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仍在探索之中,使用“宪政”的提法正好可以澄清人们的思想混乱,避免执政理念的模糊。对于中国政治方向和道路的选择,应当相信人民的智慧,相信人民在不同的政治思潮面前有选择的能力。
三、明确提出宪政目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明确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
每个执政者,都应当明确自己的执政理念,进行政治选择,中国共产党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过许多理论,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理论”等,这些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执政的需要。在当今社会出现多种分层,各种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刻,中国共产党又适时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民对新时代的期望。但是,中国如何迈向理想的新时代,具体的路径和措施是怎样的,仍须进一步明确。对待官僚阶层的大量腐败,执政党开出了“先进性教育”的药方;对待百姓的民生问题,执政者表示的是“亲民”的倾向。但是,这个毛泽东式的执政观念当今已经很难起到切实的效应,毕竟二十一世纪不是“西北坡”的时代。治官的方略主要还是要靠民主法治;解决百姓的民生问题,要靠公民权利的保障。旗帜鲜明的提出宪政的目标,有利于人民运用选举权和罢免权选择人民代表和官员,运用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去监督政府及其官员。
中国近三十年来的社会改革采取的是优先发展经济的战略,相对于经济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较为缓慢,已经积累了许多问题,现在到了需要选择的时候。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儒家传统,倡导“仁政”、“王道政治”,[23]这对于发扬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完善宪政无疑是有益的,但如果抛弃宪政,专门推行“王道政治”,是不可能实现其“亲民”的政治理想的。因为传统儒家的政治原则和理想,建立在对人性和社会规律的错误理解之上,历史已经证明它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
就目前中国共产党倡导的“和谐社会”来说,与宪政的理想完全相容,宪政的秩序就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种状态,只有宪政才能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把各种冲突限制在宪法的框架内,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政治理想。
(二)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
中国共产党成立85年以来,以其致力中国人民的解放事业,为人民谋幸福的坚定信念和卓越成就,赢得了亿万人民的拥护和爱戴,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巨大政治资源,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所在。但无须否认的是,执政党也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执政党内一些掌握国家权力的执政者,不是为公众利益而是为自己利益或特权集团利益服务,人民缺少手段制约他们,国家权力的无限延伸必然滋生腐败,各级、各部门的掌权者可根据地方和部门利益的需要来行使国家权力。即使执政党的最高领袖大公无私,具有高尚的个人品德,由于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存在,“政令出不了中南海”[24]和“法律不能在地方实施”[25]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形象和威望,易在民众中造成政府低效、无能、腐败的印象。长此以往,将直接影响民心向背,影响执政党的执政基础。
目前,中国的情形是集权体制的危险情形,集权体制的原则是道德,而中国的情形恰恰是道德沦丧,一些人什么都敢做,什么都能做,社会生活底线频频被突破。[26]权钱交易、腐败不公,以及权力与知识相勾结的精英,正在利用手中权力和资源,无所不用其极地盘剥大众和劫掠国家财产。法律是以一个社会的道德中线为标准的,在一个社会道德水平普遍滑坡的情况下,违法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由于缺乏宪政提供的法治秩序,民众只能依靠传统社会残存的社会平等观念和旧体制的内部压力机制,如内参、信访等,向高层倾诉痛苦,盼望青天出现。在一些地方,民众连这样的诉苦机制也被剥夺,极端的情况下,走向公然抗法甚至采取暴力。
从社会秩序的维持上看,短期采取铁碗,或者是“严打”,也许可以控制局势,维持稳定。但这样的代价是,阻塞了社会交流的通道,社会被分裂为相互隔膜和误解的群体,受压迫者更加敌视社会,各群体之间互不信任,这种社会表面稳定下的内部分裂很容易产生社会危机。值得注意的是,近来社会上有一种思潮,开始迷信“政治风水”,回忆黄炎培与毛泽东60年前谈论的“周期率”问题,这些大作发表在《北京日报》等党报上。[27]有人已经在给中国共产党算命,认为在世界全球化、信息多元化的时代,一个政党执政的最长年限是70余年。如此等等,是社会民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产生了怀疑。但是,中国共产党执掌的国家政权毕竟不是封建王朝,只要中国共产党能重新扬起“宪政”旗帜,一定能在社会上取得广泛的共识,增强人民对执政党的信心,跳出历史的“周期率”。
(三)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许多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施行宪政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定被削弱。这是一种误解。现代政治离不开政党,宪政也是一样,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是一个7000万人的大党,凝聚了中国大多数的精英,有什么理由对自己信不过呢?除非共产党自己腐败。作为执政者来说,善于限制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很重要的,这不仅是执政规律和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保护自己的需要。抑制腐败最重要的方法就是制约执政者手中掌握的权力,让人民能够挑选中国共产党的精英来执政,这些恰好是宪政所能提供的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执政近六十年来,由于没有明确宪政目标,党政一体,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经济事务相对单一,这种权力集中模式,能够上令下达、上呼下应。随着20多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呈现多元化,包揽一切的体制,与变化了的经济基础已经不相适应。邓小平多次强调,加强党的领导,要使党的工作与政府的工作区分开来,“可以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28]“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这是一个党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问题。”[29]邓小平指出的政治体制问题,其实就是宪政问题,推行宪政,可以避免共产党领导的削弱:党包办政府的工作,结果政府的一切错误也归结为党的错误,这是“最大的愚蠢!”[30]从社会现实上看,要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进行科学执政 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舍去宪政,别无他途。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①] 徐骏华:《蒋介石成败录》,团结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节。
[②] 1939年9月,在共产党参政员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努力下,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召集国民大会实行宪政案》,要求国民党结束一党专政,立即实施宪政。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宪政运动进行了积极的支持和指导,通过《新华日报》社论提出召开国民大会和实施宪政的条件,组织“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等,推动了民主宪政运动的深入开展,迫使国民党政府作出“宪政”许诺。但国民党并不打算真正实行宪政。1940年4月1日,国民参政会第五次大会召开,由宪政期成会多次研究,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修正草案》。对此重要议案,根本未经认真讨论,蒋介石即作出结论,送交政府参考,从此便无着落。1940年9月1日,国民党中央宣布,原定本年11月12日召集国民大会,因故改期。这次宪政运动开展不及一年,即完全消沉。1943年9月,蒋介石在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上再一次提出,“实施宪政,还政于民”。事实说明,蒋介石声称要行宪,不过是敷衍舆论的把戏。到1947年4月,蒋介石主持召开由国民党一党包办的“国民大会”时,推行“宪政”的口号已经没有人相信。
[③]《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④]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郭道晖先生也提出相同的看法,参见郭道晖:《宪政简论》,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
[⑤] 目前能查到的最早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文件,是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的通知》,该文件指出“列宁在本书中所说的,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今天在我们中国,则不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1948年9月,毛泽东在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指出:“建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专政。” 参见《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在1949年3月中共七中全会二次会议上,毛泽东继续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主张。参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6页。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系统取代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主张。
[⑥] 参见《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以下。
[⑦] 该文发表在《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其中王一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所所长、研究员,陈红太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⑧] 该文发表在《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谢毅系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⑨] 该文发表在《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⑩] 该文发表在《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11]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12] 刘茂林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3]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479页。
[15] 《列宁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9页。
[16] 《列宁全集》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7页。
[17] 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载《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
[18]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19] 陈红太:《关于宪政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0] 辛岩:《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载《党史文汇》2005年第11期。
[21]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05页。
[22] 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23] 具体的说,蒋庆倡导的是“王道政治”,潘晓光倡导的是“新仁政”。蒋庆甚至也运用了“宪政”的概念,认为“王道政治”就是宪政。参见《蒋庆先生谈王道政治》,中国宪法与行政法法律网,2005年6月30日。
[24]《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14日发表谭雄伟署名文章《为啥政令出不了中南海?》,批判地方割据,引起社会广泛注意,文章引用前教育部副部长张保庆的话说:“中国目前最大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订的东西出不了中南海。” 文章认为,“拒不执行中央政府决定命令,不仅是挑战中央权威的表现,更是拒不执行法律、无视法治权威的行为。”
[25] 四川审计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审计报告,对象是四川省文化厅、司法厅等等14个部门。审计发现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参见霍朗:《四川实名曝光审计报告内容,被审计部门100%违规》,《第一财经日报》2006年7月28日。
[26] 孙立平:《守卫社会生活的底线》,《经济观察报》,2006年3月27日。
[27] 宁可:《王朝兴亡周期率——从黄炎培毛泽东“窑洞对”说起》,《北京日报》2006年7月12日。刘大生则直接指出,世界上没有不落的太阳,中国共产党应当坦然面对自己的执政期限问题。参见刘大生:《全党同志应当坦然面对的问题》,《争鸣》2006年第7期。
[28]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29]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0] 《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