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995年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至200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高级访问学者。
1995年8月到清华大学工作,先后担任法律学系讲师、副教授、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2004年12月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2006年2月被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职务。
出版著作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一种法治结构的解析》,《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五十多篇。
“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脱离宪法的“法治”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迷失方向的“法治”,而且根本不是真正的法治。
今天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不是简单地来自书本,也不照抄照搬任何其他国家,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土地上自我创造出来的社会主义。
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但是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一套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能全盘移植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
1997年党的十五大开始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治国方略,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1999年修改宪法把这一重要决定写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就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而是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社会主义法治从此成为中国人民坚定不移的选择。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人们对“依法治国”的概念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但依法办事却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这里的“法”或者“法律”,并非只是普通法律,而是指以宪法为核心由各种法律规范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代表一国最根本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体现了一国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脱离宪法的“法治”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迷失方向的“法治”,而且根本不是真正的法治。
我国宪法第5条五个款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内在统一。第一款规定了依法治国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款要求我国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的,即“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三款规定宪法至上,法制统一必须统一在宪法之下,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款规定宪法是所有社会行为主体的根本活动原则,即“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从反面规定了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一体遵行,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施行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2004年9月15日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再次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中国建设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党执政兴国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因此,讲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首先要讲宪法。法治意识首先是宪法意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如何,主要取决于依宪治国的水平和程度。
我国宪法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
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修改宪法,其中一个不大引人注意的修改是,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中的“有”字去掉,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尽管这只是一字之改,但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今天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不是简单地来自书本,也不照抄照搬任何其他国家,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土地上自我创造出来的社会主义。无论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宪法、法治的完善,我们都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致力于思想创新和制度创新,要形成一整套MadeinChina(中国制造)的理论、学说、论述和制度。这说明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又有了很大提高,自信心得到很大加强,更加坚定了走自己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写入宪法,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精髓和灵魂。2004年修宪,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确认了我国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的这一重大转变,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了最高法律效力,成为国家的根本行为准则。
经过改革开放洗礼和四次修改后的中国宪法,继承和发展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原则和精神,是二十一世纪中国人自己创造的社会主义宪法,具有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属性,更具有浓郁的中国特征、体现了当代中国人的智慧,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体、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制度、政体、经济制度、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制度、法律和司法制度以及宪法监督制度。在所有这些方面,中国宪法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国家基本法律和司法制度也要由宪法加以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基本的立法和司法制度。我国的立法体制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是多层次、多种类立法相结合的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家主席依据宪法公布法律。同时宪法赋予国务院以行政立法权,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赋予省级人大和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国务院部委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还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同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经过三十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近些年,各级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通过举行立法听证等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收到了很好的成效。今后,我们还将继续贯彻民主立法的原则,使我们的法律规范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形式上似乎非常民主,但实际上大多是利益集团在背后操纵控制,例如美国华盛顿有世界上最大的注册“说客”队伍(lobby-ist),这些“说客”的主要工作就是游说议员通过或者不通过什么法律,一般老百姓的声音很难达到议会殿堂。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不同于“三权分立”或者议会制下的司法体制。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它们行使职权时都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与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并列的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在各国宪法中是不多见的,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宪法必须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马克思说过,立法者并不能制定法律,而只能表述法律。毛泽东同志也曾经说过,搞宪法是搞科学。任何宪法和法律规范都是特定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表达,立法者或者说法学家只是把这个客观存在的规律用宪法和法律语言表达出来罢了。英文中“law”一词就同时兼有“规律”和“法律”两个意思,说明“法律”和“规律”一体两面,本来就应该是统一体。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宪法,应该是一个科学问题。尽管全世界一百九十多个国家都有宪法,而且这些宪法都有一定的共性,但是各国宪法都是本国历史、国情、文化及其经济基础的产物,都有自己鲜明的特点,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宪法。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这个国家民族历史文化的产物,深深地植根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宪法于各种法律中,其地域特征、民族色彩、国别要求尤为明显。
同一个世界,可以有同一个梦想。但是,如果同一个世界,只有同一种制度、同一种宪法、同一种政治理论和学说,那绝对不是人类的福音。人类未来的科学发展,取决于全人类共同的智慧,不是一两个国家的事情,而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因此,一个世界,多种理论和制度、多种宪法体制共存,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正常现象,而且也是人类健康发展、科学发展所需要的。
评价一个制度的好坏不是看它像不像某个国家的制度,评价一部宪法的好坏也不是看它像不像某个特定国家的宪法。根本的标准是看这个制度、这部宪法能不能解决这个国家的问题,让这个国家富裕发达,给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幸福安康。实践证明,中国宪法能够解决中国人民面对的种种问题,给中国带来了长期的稳定发展,是一部好宪法。
古人云:国不可一日无君,今天这句话应该改为“国不可一日无宪”。宪法的产生是近现代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一个经济发达的国家,一个现代化的国家,必须有宪法,宪法必须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对于一个国家而言,严格依宪治国是这个国家政治文明进步和全面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于公民而言,学习宪法,宣传宪法,严格依据宪法办事,是公民最基本的法律义务和神圣责任。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严格依据宪法履行职责,自觉捍卫宪法体制和宪法尊严,是一个领导干部的基本素养和最低政治要求。
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自觉运用宪法,捍卫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民族的伟大复兴,为人类美好的未来而努力奋斗。(本文为上海“双百”活动演讲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