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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夫妇诉县工商局行政处罚纠纷
发布日期:2009-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程某夫妇;被告: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程某原与其丈夫共同在平邑县城开办缝纫学校,后因故停办。2007年8月,程某将缝纫学校的三层楼房租赁给外地传销人员从事传销活动,收取租金200元,后公安机关对其出租房内的传销人员70余人进行了处理,取缔了传销活动。2007年10月,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的传销人员再次找到程某要求继续租赁其楼房,程某再一次将楼房租赁给传销人员,收取租金300元。传销人员在租赁程某的楼房内再次从事传销活动时,被公安机关依法取缔,并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2008年4月15日,平邑县工商管理局向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程某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万元上交国库。程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平邑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工商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2008年7月,程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

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场所的房屋所有人不服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故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以下几个层次梳理线索。

第一个层次,原告程某夫妇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所指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主观上是否需要有明知的故意。《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款并没有强调违法主体的主观故意,只要客观上实施了本条规定的行为,出现行为的结果就可以依法予以处罚,因而,程某夫妇将房屋租给传销人员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中所指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等条件的行为。

第二个层次,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为查处传销活动的适格行政机关以及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

《禁止传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故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本辖区内传销及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负有查处的职责,本案中,程某夫妇在平邑县城开办缝纫学校,后将缝纫学校的三层楼房租赁给他人从事传销活动,平邑县工商局具有管辖权。《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条规定,结合程某夫妇的行为已经被认定为为传销活动提供培训场所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第三个层次,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认定并且作出判决。

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告程某夫妇与传销人员紧邻而住,如果说第一次租房时不知情尚符合情理,但在传销人员被公安机关取缔后,程某就应当知道其房屋租赁者从事的是传销活动,传销活动是违法行为,而程某第二次仍然将房屋租赁给原先的传销人员,应当认定为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传销人员提供租赁房屋作为传销的培训场所。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在作出最后判决的时候,给予了一个更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即使要求原告的违法行为需要具备主观过错,程某夫妇也是符合该违法行为的构成条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因而,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平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然,从网站公布的案情事实,我们并没有看到平邑县工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履行的程序要求,不过从法院的判决理由可以推定出,平邑县工商局应当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近几年来,传销活动在中国愈演愈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对传销的定义,所谓传销, 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那么,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如何识别传销与预防传销?

1、不要轻易交出自己的财物,尤其是没有任何的价值之所在,或者是无投入就有产出的“好事”。所有传销公司都是为了一个字“钱”,你凭什么给他钱,一定想清楚:是他有你需要的产品?还是他有你需要的服务?都没有,那就不要轻易给他钱。

2、不要放松警惕,尤其是在久未联系的朋友之间直接谈及金钱之时。传销公司一般是熟人找熟人。但要切记:朋友不言商。理智分析,不要因朋友感情害了自己。

3、审查公司和产品的资质。参加一家公司也好,接受一家公司的推销也好,首先都需了解一家公司的资质和信用。一般可以结合以下方式来证实:从网上查询;从其营业地的工商部门查询;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要求对方出示开户许可证书等等。

总之,我们必须时刻对传销活动保持充分的警惕,不要让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传销活动的帮凶,从而最终害人害己。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4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禁止传销条例》

第8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7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26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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