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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09-05-09    作者:陈剑峰律师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陈剑峰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13种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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