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两点立法修改建议
文/陈剑峰
我们知道,除了少数企业在异地缴纳了工伤保险之外,一般的企业都是在注册登记地缴纳工伤保险而在异地不缴纳。大多数企业员工也是在企业注册登记地工作,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员工是在缴纳工伤保险的本企业注册登记地之外工作。例如很多建筑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可能分布在全国各地,这样就有很多员工在异地工作,那么,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两个问题:1、在异地工作的员工发生工伤后是在缴纳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地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工伤认定?2、工伤伤残保险待遇是按照缴纳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地的规定?还是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地的规定享受待遇?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异地工作的员工发生工伤后是在缴纳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地申请工伤认定?还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工伤认定?
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知,现行法律规定只能向缴纳工伤保险地申请工伤认定,而不能向缴纳工伤保险地之外的异地即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个工伤案例:伤者是四川人,公司是在湖北孝感工商注册登记并缴纳的工伤保险,没有在北京缴纳保险,伤者的工作地点是在北京市丰台区,他在北京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他一个在北京工作的四川人必须得到湖北孝感去申请工伤认定、做伤残鉴定。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发生了工伤事故单位不管不顾的情况下,让他到湖北孝感去进行工伤认定,这来回折腾的交通费、食宿费用开支很大,另外他还得在北京治疗工伤,如在北京和湖北之间来回奔波太麻烦,也很不经济。
因此,笔者建议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应当修改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极大的节省了各项开支,方便了伤者,这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关于第二个问题:工伤伤残保险待遇是按照缴纳工伤保险的注册登记地的规定?还是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地的规定享受待遇?
相类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规定。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此,笔者建议:工伤伤残保险待遇按照缴纳工伤保险地的规定享受,但是工伤事故发生地的保险待遇规定更有利于伤者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地的规定待遇享受。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弱者,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联系电话:13910909615
QQ:756028050
MSN:chenjianfeng1973@hotmail.com
邮箱:chenjianfeng2007@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