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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判决眉山东坡食品厂诉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行政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9-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裁判要旨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因违法行政行为给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造成直接损失的才能获得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主要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如存在必然联系,就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据此,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正在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断并转由他人收取而发生的损失,不是待租房屋的预期收益,该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范畴,相对人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案情

    1990年7月,经四川省眉山县(现眉山市东坡区)乡镇企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眉山县乡企局)批准,成立由吴光安担任厂长的“眉山县永寿食品厂”。1991年8月,该厂更名为“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以下简称东坡食品厂),作为眉山县乡企局的直属集体企业。同年11月,经四川省计经委批准,东坡食品厂与香港李先连国际有限公司合资兴办中外合资性质的“四川东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董事长为李先连,总经理为吴光安。

    1991年9月18日,东坡食品厂与香港李先连国际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合营公司租用厂房、场地等的协议》。同年12月11日,合资公司与眉山县乡企局签订协议,约定乙方(合资公司)租用甲方(眉山县乡企局)东坡食品厂现有场地与厂房及水、电路设施,租金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从第四年起以每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0.5元计,直至合营期限10年即2001年止。

    1993年3月16日,眉山县乡企局作出眉乡企[1993]53号《通知》,免去吴光安东坡食品厂厂长职务。吴光安不服,以东坡食品厂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1999年1月25日作出[1998]川行再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眉乡企[1993]53号《通知》。

    1994年4月20日,眉山县乡企局局长郑金泉自任东坡食品厂厂长,并接管该厂及厂里财产。同年12月7日,眉山县乡企局作出眉乡企经[1994]80号批复,同意东坡食品厂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1995年3月28日,眉山县乡企局作出眉乡企经[1995]13号批复,同意东坡食品厂在改制的基础上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坡公司)。2001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上述两个批复的行政行为是侵犯东坡食品厂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依法判决予以撤销。2003年,一审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被非法占有的场地、厂房交还东坡食品厂。同年7月15日,东坡食品厂向国土部门补交了土地出让金。同年12月26日,眉山县乡企局被撤销后,东坡食品厂向继续行使其职能的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东坡区计经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局作出眉东计经贸[2003]204号不予赔偿的回复。东坡食品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东坡区计经局赔偿以租金计算的财产损失969万元,以及其已支付的案件执行费5.3万元。

裁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东坡食品厂请求赔偿的租金系可得利益,属于间接损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所确定的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相悖,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东坡食品厂的诉讼请求。

    东坡食品厂不服上述判决,以原审判决将租金错误地认定为可得利益等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庭审审查,认定合资公司所租用的东坡食品厂的场地及厂房面积应为7000平方米。并推定东坡食品厂收取合资公司租金的财会资料存放于东坡区计经局,在东坡食品厂被接管前后,合资公司均按租赁协议缴纳过租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金是否应作为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东坡食品厂虽然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其已于2003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租赁协议并不是建立在对东坡食品厂土地使用权租赁的基础之上,而是合资公司租赁东坡食品厂的已建厂房、场地及水电路设施等。因此,租赁协议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关于“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因违法行政行为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才能获得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界定主要是基于违法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如存在必然联系,就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本案中,以租金计算的损失并不是待租房屋预期的租金收益,而是因眉山县乡企局对东坡食品厂的非法接管,导致东坡食品厂正在收取的租金被迫中断并转由他人收取而发生的损失。因此,该损失额是可以计算和确定的,应属直接损失。根据东坡区计经局提供的合资公司的年检报告,合资公司仅年检到1997年。对此,作为本案直接损失的租金计算应从1994年东坡食品厂被接管起计算至合资公司于1997年最后一次年检止。因东坡食品厂在一审提供的租金计算表中已自行确定1994年租金只有7个月,故1994年租金损失应按7个月计算。本案作为直接损失的租金应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所出租房屋、场地面积应按7000平方米计算,即租金前三年每月每平方米3元,从第四年起以每年每月每平方米递增0.5元计收,故租赁第三年1994年租金是按每平方米3元计,第四年1995年则按每平方米3.5元计,1996年按每平方米4元计,1997年按每平方米4.5元计。据此,东坡食品厂总计租金损失为115.5万元。东坡区计经局对此应予赔偿。

    据此,2005年2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眉行初字第3号行政赔偿判决;二、眉山市东坡区计划经济贸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人民币115.5万元;三、驳回四川省眉山县东坡食品厂的其他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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