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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劳保局工伤认定案
发布日期:2009-04-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摘要】 原告:上海市羿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羿富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保局;第三人:小杨

2006年3月,在哥哥的介绍下,小杨来到羿富公司承包的扬州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三个月后,小杨辗转到羿富公司承包的另一个在常熟的“蓝泰工程”工地。9月1日凌晨,已经连续工作五天五夜的小杨等电工,根据高某的安排在设备机房内加班架设电缆。凌晨零点五十分左右,小杨在人字梯上作业,在用力拉电缆时失去重心从梯上坠落,安全帽脱落,小杨头部直接着地,当即耳鼻出血不省人事。在当地医院抢救治疗了三个月后,小杨转入上海长征医院治疗,经诊断,小杨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外伤性左额颞骨颅骨缺损。

2006年11月24日,高某以自己开办的望佳公司与小杨的父亲签订了一份《事故处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向小杨支付当前治疗费用共计44万余元,但其后的一切费用都与该公司及其他第三方无关。2007年8月29日,小杨向浦东新区劳保局申请认定工伤,2008年4月11日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小杨构成工伤。

【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维持浦东新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发生工伤,继而引发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故分析该案需要从两个层面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相关认定,具体包括缴纳外劳力综合保险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因素等。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主要依据在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并未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是其他名目的诸如劳务合同,派遣合同等,这就给劳动者维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法律上在鉴定工伤责任时引入了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范畴。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仅在于欠缺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是这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而劳动关系的双方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再次,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最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仅需前三个条件。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知,缴纳外劳力保险与劳动关系成立是两个范畴,前者的欠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劳动关系即告成立。从本案来看,虽然原告与小杨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小杨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其与原告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予以承认。

责任认定:即工伤的认定程序的界定。

工伤的认定程序分为三步:首先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最后,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本案中,被告劳保局在受理工伤申请前就将征询函发给原告羿富公司,确有不当,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程序意识,但是该行为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法性,因而被告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近几年建筑市场农民工工伤事故频发,建设单位的违规建设和无证施工、安全技术设施和防护设施的不到位,导致了违章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率居高不下。要给农民工创建安全生产的环境,需要注意如下几点:

1.首先,从用工单位的角度来看,规范用工、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严格杜绝疲劳用工的现象是重中之重;同时为了未雨绸缪,应当为工人按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

2.其次,从农民工的角度来说,应当加强维权意识,尽量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要注意好保存工作证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骗保事宜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最后,从社会保障部门来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强调保险的强制性,同时做好企业尤其是建筑业这种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的保险的监督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 《工伤保险条例》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第61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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