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
1.依法量刑原则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已经成为至理名言,因此,在刑事量刑既要考虑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来进行量刑,但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量,不能根据主观意志自由量刑。
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呈现出多发性与多变性,因此,在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性,要想做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以及个案的差异性,全面把握量刑的标准。
3.罪责相适应原则
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非常严峻,抢劫、盗窃等重大社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将一般惩罚与特殊预防进行结合阐述,强调以社会的规范化意识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之适应社会的整体利益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
二、构建我国规范化的量刑制度
(一).构建规范化量刑制度的可行性与急迫性
1.构建规范化的量刑制度是我国刑事量刑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促进刑事量刑的公开与公正,实现量刑的科学性,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和完善规范化的量刑程序。而且,在实践中,刑事审判主要是围绕定罪与量刑展开的,因此,在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 要实现公正司法,罚当其罪,构建科学的量刑规范制度实属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
2.构建规范化量刑制度可以有效制约法官量刑的主观随意性
尽管我国刑法已经对具体的犯罪规定了具体的法定刑,但是在实践中,法官的量刑仍然具有主观随意性的空间,导致大量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的信服度低,对法官的公正性经常提出质疑,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院公正司法的公信力,不利于我国刑事审判的和谐。因此,构建规范化的量刑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的量刑提供一定的尺度,为司法监督提高更加精确的衡量标准。
3.构建规范化的量刑制度不会产生公正与效率的矛盾
有人担心,建立独立的规范化量刑制度可能降低审判效率,使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其实,追求公正是刑事司法领域大力关注的方向,建立独立的规范化量刑制度可能在开始对审判效率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量刑制度的规范化更能达到刑事审判的目的,实现罚当其罪,使刑法手段是一种医治矫正的措施,以此来帮助犯罪者回归社会,尽管带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是却是和人本主义、人道主义的精神相契合的,其博大的人文关怀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二)构建我国规范化量刑制度的模式
1. 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
量刑即对被告人应处刑罚的度量与计算,法官对被告人的量刑的依据是宽幅度的法定刑,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即在庭审的每一个阶段(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评议阶段)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相比较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彻底分离模式而言,这种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既保障了定罪与量刑活动的相对分离,也不会出现因先定罪而导致庭审期限延长、诉讼成本增高的问题。
但是,这种模式明显对法官的要求有所提高,即审判人员既要精确把握定罪与量刑活动的联系与区别,又要能够有效地行使庭审指挥权与法律释明权,及时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合理掌控审判环节的活动。
2.构建规范化量刑制度
近年部分法院试行量刑请求权制度以及江苏省高院实施《量刑指导规则》相比,同样是对滞后多年的量刑制度改革的一次推动。在理顺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关系后,以公正量刑、均衡量刑为目标,借鉴国际量刑制度制定统一的量刑指导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及正当程序原则的精神,对量刑的基本情节、特别情节等作出了一般规定,而且还进一步对监禁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量刑进行了规范。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程序和法官也对量刑公正的实现发挥着作用。国际刑事法院的量刑制度体现出当代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趋势,要求量刑公正与平衡,并兼顾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的机能。这些都值得我们规范量刑时合理借鉴。
量刑制度应具体包括量刑的基本原则、量刑的具体方法、以犯罪行为的类别等级与相应刑罚的幅度为核心内容的量刑标准等内容。
量刑的基本原则,在刑法、刑诉法中已有相应规定,具体的量刑规范的操作性原则应该是技术性的,可以借鉴国外的作法。量刑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抵消法、优势情节适用法、相加升格法、拔高或降低刑度法,几种方法各有利弊,在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竟合时,如何做到科学合理的裁量,需要做大量的数据分析,才会提出适用的方法。
对于量刑标准,亦可以参照美国的《联邦量刑指南》体现的思路进行划分,该指南列出的监禁刑量刑表,纵轴有43个犯罪等级,横轴有6个犯罪史档次,此外还列有罚金刑量刑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尚无明确的等级划分,刑罚种类也只有5种主刑和3种附加刑,在刑法暂不会作出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可着手对量刑幅度加以细化,特别是对于未设定上限的刑罚加以划分,例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类刑罚,在刑事审判中属于量刑失衡的“多发地带”,其后果也最为严重。
量刑程序可包括量刑听证程序、量刑决定程序和量刑监督程序几个环节。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的量刑程序规定,与之相近的程序规定为案件评议制度。根据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部分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如果提交,则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从增加量刑工作的公开性入手,解决司法机关之间的“量刑平衡”,解决控、辩、审三方之间的“量刑平衡”。最终达到量刑制度的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量刑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高憬宏,戴长林,黄应生:人民司法.应用 2009.03
[2 ] 构建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思考.李玉萍,人民司法.应用 ;2009.03
[3] 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化的思考.王川(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刘志惠)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