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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
发布日期:2009-03-22    作者:110网律师
1、法定事由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言之,是指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如自然灾害等。
2)预期违约
主要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债务人将唯一的标的物出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被违约的一方获得单方解除权。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其他情形。
2、法定任意解除
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当事人不可滥用。如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委托合同中的当事人都具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除了法定解除外,当然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实现约定一方的解除权;当然,当事人也可不经约定,事后协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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