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高空抛物行为是否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发布日期:2009-03-17 作者:
110网律师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结果,而实际侵害行为人又无法确定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
)共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质;(
2
)实际侵害行为人不明;(
3
)整个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特征可知,在没有证据证明发生高空抛物行为的所在楼房的全体居民具有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情况下,此类纠纷显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所解决的范畴。
相关法律知识
»
浅议共同危险行为
»
两行为相隔两年是否属于牵连犯
»
江海明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
»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未实施伤害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及责任的探析
»
行为人应对因自己先前行为产生的安全隐患负责——河南洛阳中院判决委圈等诉李社等共同危险行为致害案
»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及责任的探析
»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共同危险行为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