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黑洞”增大中国为“一诺千金”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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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日前指出:中国企业在市场交易中因信用缺失、经济秩序问题造成的无效成本已占到我国gdp的10%—20%,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因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
诚信“黑洞”越来越大
非法造假是信用缺失的典型表现。据统计,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
而另一个让人触目心惊的是企业相互拖欠现象严重。据中国人民银行某官员透露:全国有16.5万户企业应收账款占销售收入的38%,是利润总额的8.5倍,达到14827亿元,因此增加的财务费用1年有2000亿元左右;企业相互拖欠导致负债增加,加重企业利息负担,16万户企业每年要多支付8.7亿元的利息。在全部拖欠案件中,约有80%以上是由于被拖欠企业自身的管理原因造成的,而以往人们所说的“政策性拖欠”仅占16%。由于市场经济秩序的不完善以及传统企业管理方式的落后,企业间的交易行为呈现出一种严重信用失控的混乱局面。
据专家介绍,我国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坏账率至少在5%以上,以这样庞大的出口规模测算,我国每年至少有150亿美元左右的海外拖欠款没有收回。另有专家估计,2001年中国企业海外应收账款达到1000亿元。有的企业的坏账率甚至高达30%以上,远远高于西方企业平均0.25-0.5%的水平。
有关调查表明,67%的公司没有信用部门,31%的公司没有详细的信用审核,56%的公司未曾使用第三方的调查信息,全面进行信用管理的企业仅占6%。企业信用管理落后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诚信缺失是中国企业管理的‘黑洞’,重建信用已经成为中国企业的当务之急。诚信问题是关系中国企业和企业家成长的要害所在,将决定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摆脱信用危机急需解决假、赖、骗、诈、欺五大问题,信用危机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中国企业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金思宇向记者坦陈。
金融企业放贷投资如临大敌、寸步难行,担保者提心吊胆,如履薄冰。对企业没有信用纪录,对银行没有信用考评,对担保没有信用评估系统。逃废债问题更是严重。2002年6月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为1.73万亿元,不良资产比例为23.5%,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
日前在厦门举行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金融体改处处长许国平列举了一组数据:“在美国,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规模比金融部门对gdp的影响大;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规模每增加1亿美元,gdp平均就多增加2498万美元;金融部门的信用规模每增加1亿美元,gdp仅多增加1831万美元;消费者信用规模每增加1亿美元,能拉动gdp增长5619万美元。而在我国,金融部门的信用规模每增长1亿元人民币,gdp增长4753万元,非金融部门的信用规模每增长1亿元人民币,gdp反而下降8852万元”。
面对信用体系的缺失,近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从数据内容上看,该系统只收录了企业的金融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相距较远。至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仍在做论证工作。
4月4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新一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抓紧制定诚信标准,努力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基幢。
时至今日,也许有人会问,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为何到现在还没有个轮廓?
王薇:
立法保证公开信息要有可操作性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王薇向记者坦言。
王薇告诉记者,当前制约联合征信开展的瓶颈问题是缺乏强制公开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而不是限制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场自发成立的从事信用增值服务的机构)发展的问题。
王薇认为,根据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和欧盟的《数据保护纲领》等是所在国家信用立法的核心。而目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正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主要是对征信机构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进行严格界定,体现了征信市场监管者立场,而对于信用信息占有者只有提供、披露义务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强制力。同时,该《条例》也缺乏信用信息开放范围、采集方式、信息处理和传播限制的界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一些现行相关法规也亟待修改和补充完善。
任兴洲:
民营征信机构应该唱主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兴洲认为,根据美国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当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她特别强调,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主要选择。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孙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该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运作。
为什么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面对记者的提问,任兴洲列举了五点原因。一是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民营的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40多家,以新华信、华夏、上海中商征信等公司为代表。二是民营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来源更为广泛,其宗旨是面向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三是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产品,并为社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四是选择民营征信为主的市场化模式更有利于调动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因素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的建设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五是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
孙毅告诉记者,启动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不能纯粹靠市场来推动,因为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因此,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应积极推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和以较低的成本,推动社会信用系统运营和发展。
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表明,由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的模式比较成功。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开展联合征信。例如上海建成的企业联合征信数据库系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现阶段的征信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中国人民人行上海分行等,系统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去年开通时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超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3万户库存量。
轮廓初现:
完全市场化,实现有限度竞争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发展高级研讨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官员、专家为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五大对策。
其一,尽快明确信用管理总体协调部门。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发展和规范国家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科学的行业标准,需要有数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需要有独立、公正、客观的第三方征信机构,还需要有完善的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这些都亟须国务院确定有综合协调能力的部委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加紧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以避免条块分割、地区保护等体制性因素带来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二,加快法规建设步伐。建设征信体系应该有法可依。建议将中国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尽快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争取早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
其三,正确选择征信体系发展模式。建议在信用信息征集环节建立基础数据库,可考虑由社会公益性机构垄断运营;在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领域,目前可鼓励成立完全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有限度竞争,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
当前建立完全由国家一级包办、上下一体的征信体系极不现实,特别是在个人征信领域难度更大。例如,美国目前的三大公司在信用建设初期都是地方性征信公司,直至现在,做消费者信用评级的公司也只能建立区域性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当前我国许多公共管理职能都在基层,大量公共信息都存在于基层政府,特别是数量大、更新快的个人信用信息,所以不依靠地方政府不行,不发挥地方积极性不行。
其四,切实鼓励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信用市场的主体。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
其五,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目前我国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校应参照国外做法,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同时加大对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