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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4-07-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容摘要:由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规定存在“法律真空区”,致使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和民事审判工作出现相应问题;建议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法定时限。

  关键词: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时限、问题、建议

  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限,是指自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至做出裁定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或通知驳回再审申请之日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据笔者认真查阅,迄今为止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对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作过任何明文规定。而正是由于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存在以上的 “立法空白”,致使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和民事审判工作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民事案件审限制度存在“法律真空区”

  毋庸置疑,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一、二审案件的立案、结案时间及审限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状)或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人民法院对一审起诉书(状)的审查时间最长为7日,立案时间为收到起诉书(状)7日内,普通程序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为15个月。但与之相比,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对再审案件立案的起始计算时间和立案后的再审审限做了相应规定,但对再审申请立案前的审查时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如《若干规定》仅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做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时间为多长时间,却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因此,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即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可能脱口而出一、二审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起诉书(上诉状)的法定审限,而资深法官或律师却无法计算和回答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究竟需要多长时间。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对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实乃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的一大缺憾。

  二、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间过长,司法效率低下

  从司法实践看,由于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对民事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间普遍过长,司法效率低下。笔者作为执业律师以来,曾代理过多起民事再审案件,其中部分案件自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至人民法院做出再审裁定或驳回再审申请之日止,历时长达一年之久,有些案件甚至长达两、三年。在此期间,尽管本律师和当事人心急如焚多次询问人民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间为何太长,并恳请人民法院及时做出是否再审的决定,但有关办案人员往往理直气壮的以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为由,随意拖延审查时间,出现了当前律师已经司空见惯的有关办案人员对民事再审申请久拖不审、本院领导不催不审的现象,司法工作效率十分低下。

  三、难以及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

  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特别程序,是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通过该程序及时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错误,并依法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改变错误的裁判,重新做出公正的裁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时间过长,甚至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时限,势必不能及时发现已生效裁判的错误,致使一些本来能够及早通过再审程序撤销或改判的生效错误裁判,不能及时得到纠正。既然“迟到的判决就是司法不公”,那么,对再审申请旷日持久的审查也必然助长“迟到判决”的大量出现,从而出现人为的司法不公现象。

  四、不能及时依法中止执行生效的错误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关于“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以及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由于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审查的时间过长,从而就不能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生效的错误裁判,并使错误裁判得以顺利执行。而这样的执行结果必然损害法律的尊严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值得深思的是:一些由于个别法官枉法裁判甚至司法腐败而错判的案件,尽管其判决出现的错误,就连一些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一目了然的看出其错误所在,但由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尚在人民法院审查阶段,还未正式立案再审,因而,即使有人大、纪检、新闻舆论关注此案,但也无法阻止该错误裁判的执行。

  五、出现执行回转难和再审裁判成为法律“白条子”现象

  “执行难,执行回转更难”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证明,若将根据错误生效裁判执行完毕的财产,再根据再审裁判执行回转给再审申请人更可谓难于上青天!因为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一旦发生法律效力,胜诉的当事人一般就会立即申请执行该裁判,特别是涉及财产的案件更是如此。而已被依法执行给当事人的财产,再被足额执行回转给再审申请人的案例几乎为零!由于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时间太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已被执行给当事人的财产以及该当事人的自身情况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其中不仅已被执行的许多财产可能出现减少或消失情况,如当事人用执行回来的财产清偿债务等,而且当事人也可能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出现资不抵债、破产倒闭、解散等情况。而这些情况的出现势必造成新的执行回转难。因为时过境迁后做出的再审裁判,如果距该财产被执行时间相隔已经一、二年甚至更长时间,此时有的当事人执行回来的财产已经被合法或非法“蒸发”; 有的当事人已经不具有可供执行回转的财产能力;有的当事人甚至已经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这时,即使再审当事人根据再审裁判申请执行财产回转,即使人民法院再加大执行力度,但因被执行人已无提供回转财产的能力或被执行人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人民法院也只能面对“执行不能”的现状,致使再审申请人手中的再审裁判成为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出现这种法律“白条子”的后果与人民法院久拖不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我国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其蒙受的经济损失也只能自食其果,而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因为其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这样的结局对已依法提出再审、自身并无任何过错的当事人来说显然是极其不公平的。

  六、使再审申请人长期陷入不能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困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在正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如能在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工作,并做出是否立案再审的决定,当事人即可视人民法院的决定,做出是否息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合理择决。但在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久拖不审、久审不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陷入了难以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困境。因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当事人依法不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当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得知有关人民法院正在审查再审申请时,也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无法从人民法院调阅有关卷宗。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长期“悬空”,一方面法律授予当事人的其他救济程序被人民法院“合法阻却”,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权或提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权难以行使。

  鉴于以上问题的出现及其产生的严重后果,笔者疾呼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我国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问题,并尽快通过修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或通过制定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立法形式,对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法定时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完善我国民事案件审限制度,解决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笔者建议:法定的人民法院审查民事再审申请的时限以不超过二个月为宜;审查时限自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审查时限届满,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做出是否中止执行原生效裁判或驳回再审申请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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