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看风险:营业执照之营业期限篇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批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1992年5月15日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则对有限公司的营业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9条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订明营业期限。除特殊情况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外,公司的营业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公司的营业期限从《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