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之思考
发布日期:2004-08-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指导理念
在社会生活迅速转型、现代社会日趋法制化和民主化的今天,任何零敲碎打式的局部改革都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直接关系到公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对其进行全面改革与重塑业已提上议程。根据理性至上原则,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都必须以一定的且能贯穿于该制度始终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我们只有在设计某项制度时找到一种全局性的司法理念作为指导,并使该理念在制度的各个环节得到首尾一致的体现,我们才有可能判断这个制度是合理的、和谐的。
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已得到世界各国宪法的确认和肯定,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已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国民众接近司法、利用法院程度的标尺。据此,国家必须保障民众享有利用司法解决权利义务之归属的权利,必须保障司法能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只是形式上地为所有人接近。但基于目前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相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已经阻碍了公民尤其是经济贫困公民诉权的行使,甚至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他们的诉权。因此,目前我们改革诉讼费用制度时,必须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有效行使作为其基本理念,并以此为切入点明确未来改革的方向,使公民不论贫富均有平等接近法院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当然,任何制度的改革,除了指导理念的明确外,还必须立足于一国的国情。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因其直接关涉当事人与国家以及当事人之间诉讼成本的合理分担,国情的关注尤不可小视。我们在改革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国家财力的有限性,不可能像法国一样实行诉费全免,对于审判费用的分担问题最好能实现国家负担与个人负担的合理平衡,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本理念融合到与诉讼费用制度相关的周边制度中去,在拉动和促进其他制度变革的同时,支撑和完善诉讼费用制度本身。
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诉讼费用过高以及征收依据和分担的非合理性,是我国目前诉讼费用制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并严重制约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因此在国家财政和审判资源整体稀缺的情况下,不断改革与完善现有诉讼费用制度的缺陷是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的第一位选择。
从立法层面来看,我国有必要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专门、统一、权威的诉讼费用法,将诉讼费用法与民事诉讼法相结合,贯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我国的诉讼费用制度进行全面的规范和整合。
从实践层面来看,急需完善诉讼费用管理体制。目前,有些地方乱收费以及诉讼费用管理混乱、用途不正等现象仍然存在,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造成极大的威胁。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关键在于,在现有体制下,法院经费应实行综合预算,保障预算的科学化,明确最低保障标准,不断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另外,还应不断强化各级人大的审核和监督职能,法院自身也必须更新观念,积极整改,逐步形成高效廉洁的财务管理体制。
三、诉费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整合
制度的改革从来都不是孤立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改革同样要受到相关制度变革的制约和影响。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仅仅依靠降低诉讼费用、增加司法投入的举措,尚不足以从根本上扫除公民行使诉权的经济障碍。为此,改革与完善与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相关的周边制度成了实现当事人诉权保障的第二位选择。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解决部分人因经济特别困难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或因能力缺乏无法获得法律帮助的问题,成为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契机。法律援助制度以其法治、平等和公正三项基本价值,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保障司法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健全以法院之外的主体为援助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尽可能地广泛募集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助。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导入法律诊所式教育,利用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整合社会有效的援助资源,客观上缓解国家提供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局面。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不需要国家投入资金,纯粹通过商业模式来进行运作,以“自助性共助”框架为前提,通过分散集中的手段,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权利保护的费用由许多主体分担,并在时空上加以分割,从而使每个成员都能明显感到经济重压大为减轻。因此,我国有必要导入该制度,转嫁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风险,从而为公民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财力支持,也可减轻法律援助体系对财政造成的负担。
改革律师收费制度。由于职业的专业化和复杂化,律师成为了帮助当事人实现诉权、接近法院的引路人,律师收费制度的合理与否也将直接影响到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进程。在我国,尽管律师收费遵循双方协商原则,但从帮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角度来看,还是偏高且有时处于混乱失控状态,这无疑在当事人接近正义的道路上又添置了一道新的经济障碍。为此,律师收费应当确立合理的标准,因地制宜、因人而异;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改善个别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敷衍了事、相互推诿的局面,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康发展;引入胜诉酬金制,增强律师的使命感,积极推进诉讼活动,为委托人提供更多有效实现诉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