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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捞巨款,竟想出这样的“蹊径”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由于金钱的诱惑,假广告、假文凭、假商品在市场上时有可见,屡禁不止。最近,竟有人编造假借据,雇佣假原告,聘请律师出庭诉讼,幻想获取“取之有道”的110余万元。10月12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
    由于企业改制,1996年昌平原地材公司墙体科科长陈全发被免职,后任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地材服务中心下属昌盛砖厂厂长。由于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几年下来,砖厂的经济飞流直下,亏损十分严重,但私欲极度膨胀的陈全发“先富”的思想不可控制,于是他大发奇想,另寻发财蹊径。

2002年3月,陈全发持事先盖有“昌平昌盛砖厂”公章的信笺找到亲信刘瑞林共同伪造出“1999年6月8日,昌平昌盛砖厂因资金紧张,向刘瑞林借款86000元,年息15%”的假借据,然后决定“依法追款”。
    一个月后,刘瑞林持伪造的借据到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昌平地材公司和陈全发归还其借款86000元,及年息15%的利率。但原昌平地材公司(简称地材公司)改制后,已更名为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简称地材中心),刘瑞林因所诉主体不符,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明知借款一事子虚乌有,却为捞到巨款而继续走险。刘瑞林又于2002年9月再次起诉于昌平人民法院,要求陈全发和地材中心归还其借款86000元及年息15%的利率。陈全发在辩解中金蝉脱壳,说在转厂最困难的时候向刘瑞林借款,属职务行为,86000元应由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依法偿还。
    地材中心在庭审时答辩:昌盛砖厂并非独立经济核算主体,本单位从未授权过陈全发对外行使债权债务的权利,且陈全发与刘瑞林的借款行为,该地材中心毫不晓之,改制前的地材公司也不知道,事后陈全发也从未向本单位讲过此事;经查,昌盛砖厂的帐上亦无借款86000元的记载。而且,陈全发已于1999年6月被免去昌盛砖厂职务,根本无权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对内外行使砖厂厂长职权。因此,地材中心不同意刘瑞林的诉讼请求。
    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行业中心的答辩事实清楚,其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二、陈全发与刘瑞林借款并承诺按年息15%给付债权人,该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陈全发辩称向刘瑞林借款属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地材中心偿还借款,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判决:陈全发偿还刘瑞林借款86000元,并按其承诺给付其借款年息15%计算,自1999年6月8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诉讼费3961元由陈全发交纳。
    本想通过诉讼拿到86000元,不料适得其反,自己倒背上了89090元(含3090元的诉讼费)的债,和按年息15%计算的1万多元的利息。陈全发不服判决,幻想自己的“坚定执著”一定能够成功。于是,他以本案“事实错误”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此款由地材中心偿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昌盛砖厂的营业执照已于1998年3月2日被上级管理部门收回,陈全发于1999年6月8日向刘瑞林借款,虽言明为地材公司砖厂所借,但其行为是地材公司无该砖厂经营权的情况下所为,陈全发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借款属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与地材中心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依法驳回陈全发的上诉,维持原判。由此陈全发又多背上了二审受理费3090元。
    陈全发急火中烧,但仍不气馁,“不信我的官司打不赢!”可他又考虑,尽管事情保守严密,但很难做到天衣无缝,因为当地总是有知情的。于是他把诉讼转向了外埠。
    2002年6至8月间,陈全发与其姑爷吴晗(陈全发女儿的丈夫,研究生文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采用同样手段与亲信张占平、仝明海、张志强先后编造了借款15余元、26万元和66万元的巨额借据。为确保能在外埠诉讼,陈全发在每张借据上约定“催还借款时如出现争议在合同签约地法院解决。”事后张占平、仝明海、张志强分别于2002年10月20日、10月25日和2003年8月1日向河北省新乐市、无级县和青龙满族自治县三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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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全发以地材公司墙体科名义向陈占平借款153000元,并家盖本单位公章,不论陈全发有无代理权,是否为墙体科科长,以及借据上所盖墙体科印章时间的先后,均属公司内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规定,已构成表见代理。陈占平主张地材公司还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2003年1月4日,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地材公司给付陈占平借款153000元(年利率15%自2001年1月3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4570元及其他费用2740元,合计7310元,由地材公司负担。
    无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地材公司租赁他人营业执照,开办昌盛砖厂,由地材墙体科主管,陈全发负责经营期间的活动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责任应当由地材公司承担;地材公司停止昌盛砖厂经营后,该砖厂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地材公司承担。地材公司提出陈全发经营砖厂违反财经纪律,管理混乱等,和借款时不知道,未入帐目以及印章使用问题,均是地材公司内部管理问题。现仝明海主张地材公司偿还借款,理由充分,予以支持。2003年3月5日作出判决:地材公司给付仝明海借款26万元及利息(年利率15%,自2000年6月5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8000元,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地材公司负担。
    张志强在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后,为保障本案能顺利执行,立即于2003年8月8日向该法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行业服务中心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保全。8月10日,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保全裁定,11日向昌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遂将保全裁定所指定行业服务中心三处土地使用证和两处建筑物的产权证进行查封、冻结。至此,陈全发才轻松地出了一口气,他盘算,四场官司打赢了三场,除输了第一场近10万元外,如愿的话,能得手100万元。陈全发非常自信,在刑事法庭上,他仍然辩解一口咬定“借款是事实。”陈占平始终配合默契“陈全发确实替公司向我借了153000元。面额都是百元的,一万一捆,十三捆,还有三十张的零票,是用黑塑料袋从我家提走的”
    行业服务中心不明不白地充当了莫须有的被告,花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多次出庭应诉。这接二连三的官司,除了每次标的额的差异外,其他情况均如出一辙,这不能不引起行业服务中心的注意和产生重大的怀疑。他们综合整体情况后,以陈全发借款事实不清,款项去向不明,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由,于2003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控告陈全发、张占平、仝明海和张志强有诈骗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制裁。
    经公安部门侦查,刘瑞林道出了事情的真相。2004年6月4日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陈全发、张占平、仝明海(另案处理)和张志强涉嫌诈骗罪,要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陈全发、吴晗、张占平、刘瑞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集体财物,其中陈全发、吴晗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张占平、刘瑞林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陈全发、吴晗、张占平、刘瑞林系犯罪未遂,依法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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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12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全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瑞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全发一手炮制和导演的骗局,最终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也殃及了所有和他一起扮演各种角色的“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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