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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不道德行为——网络犯罪(一)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一、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称为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
    由于网络社会不过是建立在网络技术之上的现实社会之一组成部分,所有现实社会的犯罪现象,除杀人、强奸、直接伤害等直接人对人的犯罪活动外,其它现实社会的犯罪现象在网络上大都有所体现。因而网络犯罪的基本类型也大致与现实社会的犯罪类型相同。这里我们并不一一例举,而只就一些比较典型的网络犯罪现象作一些介绍与分析。
    1、网络诈骗
    诈骗是现实社会中一种常见的犯罪,而计算机及网络的出现,又为诈骗这种令人痛恨的不道德行为提供了新的工具与可能。网络诈骗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例如编制诈骗程序、发布虚假信息、篡改数据文件等,非法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常常需要犯罪行为人凭借其丰富的计算机及网络知识,借助计算机及网络等进行复杂的研究、精心的设计,是一类典型的高技术犯罪。迄今为止,网络诈骗使网络世界众多用户损失惨重,从而成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个突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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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诈骗的方法与手段很多,常见的方法与手段有:(1)假冒假冒是指通过窃取管理员或合法用户的口令,使用别人的访问代码以获得接近、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从而盗用网络资源的犯罪行为。
    一般来说,实施此项犯罪的前提是获得合法的口令或代码,因为口令或代码是进入计算机系统特定区域的独特钥匙。犯罪行为人常常从不公开的bbs处、从某雇员处、从该机构的电话薄上,或靠随机拔号查出电话号码;利用电话号码,通过问不满意的雇员、通过观察别的雇员联机*作等找出访问号码;接下来,通过逐次逼近法、通过使用公共口令、通过跟某雇员谈话或通过对围绕工作站位置区域的搜索等,获得有效的口令;最后在该系统中,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研究、通过使用帮助功能或通过与别人交谈等,弄清楚该系统是怎样工作的。然后,犯罪分子就能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借助骗取的口令或密码,从而窃取所需的信息、数据或财物。例如,曾被国际邢警组织列为第六号和第7号要犯的盖里奥和奥尔托拉尼,用计算机系统把意大利亚布罗西银行的约9千万美元一扫而空,移款至瑞士,逍遥于拉美,致使银行倒闭,银行总裁自杀。美国一计算机工程师以考察为名,两次混入某银行电子转帐室,骗取信任,一边询问查阅,一边记下重要口令;然后从外部打电话,自称银行行长,需向苏黎世银行转1020万美元,业务员竟然照办;之后,该犯飞抵苏黎世,用该款购得钻石,返美销售,直至事败被捕,银行毫无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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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伪造
    伪造是非法建立文件或记录,企图把它们作为有效的、正式生产的文件或记录。例如,一名叫克尔文·毛的美国中学生制作了一些看起来像是真的宾夕法尼亚州驾驶员执照,供他在弗吉尼亚洲的同学使用。毛的作品是如此的逼真,以至当地警察都发现不了那些执照是假的,直到从计算机中查出他们的名字为止。这些执照包含有州警察当局用来使执照较难伪造的全息摄影。学生们购买这些执照可能已经发现它较容易搪塞交通许可证,但他们尤其欣赏执照给予他们年龄的提高,从而允许他们进入弗吉尼亚洲的酒巴间。法庭对毛罚款1000美元并判处他两年监禁,缓期一年执行,在发现他利用桌面印刷系统犯罪以后,废弃了数百张宾夕法尼亚洲的驾驶员执照。再如,美证券投资公司为掩盖连年亏损,利用其计算机伪造高收益账面,以欺骗各股票交易所和州政府保险局,进行大规模弄虚作假,编制了总金额为21亿美元的人寿保险合同6400个;最后因一名内部人员向州政府保险局告发,受到特别检查,才发现该公司进行这种诈骗活动已达十年之久,从而不得不宣布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二大破产事件。
    (3)--仿造
    仿造是一种古老的犯罪行为,而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提供了仿造任何程序、数据和信息的巨大可能性。例如,现成的软件是供良性的目的使用的,通常它也用于良性的目的,但是其它不良的使用也是可能的,如一个图表软件包允许用户输入粗略的数据观察它产生的图表,然后利用图表去改变数据;而仿造、盗用者能不费力地使用这一手段,去对预期性能的图表做微细的改变,看看能作多大程度的改动或移出多少而不使图表被发觉。在英国伦敦就曾经破获一个诈骗团伙,他们伙同一个计算机专家,利用计算机来确定在什么银行开什么样的支票,并试图开出最大额的空白支票。
    (4)发布虚假信息
    随着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可以方便地在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上建立和发布自己的信息资料,供其他人加以浏览和利用。可以预见,不法企业或个人也将乐意借助这种电子媒介进行诈骗,即通过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诱使他人与之订立合同,待钱财到手后溜之大吉。鉴于因特网国际互联网络的特点,案犯在网络上注明的交易地址与其实际营业场所或住所可能相差万里、毫不相干,从而使司法机关的追查变得异常艰难,这也是下世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新的和主要的特征。鉴于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发布信息的组织或个人也并非都要在工商及税务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于他们所发布的信息及相应承担的责任如何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在起草网络法规时需充分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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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编制或篡改程序
    有些犯罪分子通过编制或篡改计算机程序,向计算机系统中输入非法指令来骗取钱财。从事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大都是一些计算机程序编制员或网络管理人员。例如,中国银行电脑部驻悉尼分行的程序员编制不法程序,将银行每天自动付息帐的金额加大,或加大已通知关闭的客户的存款,再转到自己的帐户上来,从中贪污25545澳元(约合人民币8万多元)。1988年3月,我国成都某银行微机*作员伙同借调人员,篡改计算机程序骗得人民币87万元;案发后,在有关部门调查此案的同时,又用计算机消除罪证,企图掩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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