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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作者:潘澄清  发布时间:2004-04-06 14:23:32 
     建设部昨天公布,《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三级,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将被罚款1万元以上。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二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300万元以上。三级资质者注册资本应为50万元以上。 
     《办法》还特别强调,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部负责人表示,主管部门每年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进行检查,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文章原载于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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