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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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建(99)第0854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建委《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针对目前施工操作管理薄弱,操作人员素质不高,操作不规范,造成住宅“墙体渗漏、开裂”等质量问题的现状,就加强本市住宅工程施工操作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应当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对分包工程特别是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进行全面控制。项目施工管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负责,并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质量员。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法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应当对现场施工的操作质量负责。
二、施工操作应当注重工序作业标准化,严格实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制度。墙体砌筑、外墙粉刷、钢筋绑扎焊接、防水施工等重要分项工程(工序)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班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文字记录;在开始大面积施工前必须做出样板示范,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技术交底工作,参与样板示范工程(工序)的验收,并提出监理意见。
三、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施工操作规程、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墙体砌筑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应当饱满。外墙粉刷前,脚手架(模板支撑)洞眼、填充墙与梁交接处等部位,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修补,并会同监理单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
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实行工序操作质量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上道工序达不到合格标准,下道工序不得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重要工序操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理检查记录。
屋面、楼面、外墙面、地下室和污水管等易发生渗漏、堵塞质量通病的重要部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进行严格的检验。屋面天沟、落水口等重要防水部位必须进行蓄水试验;厨房、卫生间楼地面的管道孔,在管道安装后其孔隙必须分层修补密实,并应做好盛水试验;外墙填充墙、门窗周边等重要部位应进行淋水试验;污水管、废水管等排水管道完工后必须进行通水、通球试验等。
五、施工操作工人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具备一定的岗位知识和施工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住宅工程中墙体砌筑、防水等重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操作工人中,高级、中级技术工人的比例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墙体砌筑等重要工序施工应当实行操作质量责任制。应采用挂牌或墙面明示等形式注明操作人员、质量实测数据,并做好相应的操作质量记录,作为施工资料保存。操作质量记录应当作为操作工人技能考核的重要资料。因施工操作不当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操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注销其岗位证书。
七、操作工人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技术工人的素质和能力,使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能满足工作岗位的技能要求,切实提高本市的施工操作质量水平。
八、建设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年检、综合考评,应当将企业开展qc小组、创无质量通病等提高施工操作质量的活动成果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对建设工程砌筑等专业劳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定、业绩考评,必须将操作工人素质、施工操作质量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评审、考核,必须将其管理项目的施工操作质量及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在本市优质结构等工程质量评优中,应当将住宅施工过程的操作质量作为评审的重要内容。
十、市、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企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住宅施工操作质量、操作工人素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沪建建管(99)第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