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民法近代化,是以法典化的形式完成的。《日本民法典》乃是亚洲第一部民法典,虽然在世界法制史上其创新性、革命性在世界范围的影响远不及法国民法与德国民法,但在亚洲却有先声夺人的地位,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亚洲诸国实现民法的法典化起到了一定的示范作用。作为一个毫无民法传统的亚洲国家,要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和近代化,除了向西方学习之外,几乎别无其它选择。在日本法制走上近代化道路之前,世界法制格局已经基本形成了欧陆模式和英美模式两种,日本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正是向欧陆国家学习的结果。可以说,日本是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以外最有代表性的国家。
近现代日本民法典的发达史,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期翻译外国民法的活动。其后经历了学习法国民法模式、法典论争到采纳德国模式确立现行民法典的基本框架,再到二战之后的修改民法典等重要事件。在这样一个进程中,虽然有许多因素也曾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与其他国家的民法法典化过程相比较,其政治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却给我们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谢怀栻先生曾经提到,日本民法与政治因素有着亲密关系。 我认为,日本民法之近代化与法典化,包括它不可避免的走上德国式的道路,政治因素都不仅是不容忽视的,甚至可以说是起着最至关重要的决定作用。
一、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原动力来自于改正不平等条约和脱亚入欧的政治目标。
日本地处东亚,是一个传统的东方国家,自古以来便深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理念的影响,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华法系国家。与中国一样,日本历史上缺少民法传统,所谓律法,均指刑事或行政管理法而言。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处在幕府封建统治之下奉行锁国政策的日本也遭到了来自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且在其强大压力下,曾先后与美、荷、俄、英、法等国签订了通商贸易条约,在这些条约里,都不同程度的被强行加入了“治外法权”的内容,从此日本失去了司法主权的独立和关税自主权。 西方列强要求治外法权的借口,是认为日本固有的封建法制不符合近代法治的要求,是野蛮落后的法制,因而怀有不安感,不愿意接受其管辖。 就日本方面而言,由于包含有治外法权内容的不平等条约的存在不仅是民族的屈辱和不幸,同时也由于被剥夺了关税自主权,极大地损害了它的经济利益,于是改正条约成为日本政治家们的强烈愿望。而列强提出改正条约的前提是日本实现法治的近代化即构建起欧式的司法系统和编纂法典 .为了满足列强的要求,达到改正不平等条约的政治目的,日本便不得不在最短的时间里开始大规模立法,实现民法的法典化与近代化。所以富井政章说:“在法学尚未发达的今天,短期内成就如此庞大的立法事业,主要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就这一点,当时领导日本法务工作的江藤新平说得更清楚:“帝国今日的急务在于确立国家独立的要素的司法独立的基础,司法权独立的基础的确立、完备法治国的组织,在于贯彻条约改正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说,日本民法法典化和近代化是改正不平等条约这一当时最大的政治因素推动的结果。日本民法的近代化进程是在明治维新后开始启动的,首先从翻译外国民法文献开始。1870年在司法卿江藤新平的直接指挥下,开始了日本翻译外国民法文献的工作。作为一个急进主义者,按照江藤的想法,是在直接翻译外国法典的基础上迅速实现民事立法的目的,先以之应付列强的要求以便废除不平等条约,然后再对法律慢慢修改以求适应日本的实际需要。为了强调快速立法,江藤新平频频催促,甚至命令箕作麟祥“误译无妨,唯求速译”。 可见当时要求改定条约的心情之急迫。
追求改正条约固然是导致日本民法近代化和法典化的原动力,但实际上,日本明治维新政府并没有把眼光只是停留在摆脱不平等条约上,他们是想通过法制的近代化,通过条约的改正,达到富国强兵,走上欧式的近代化发展道路,最终达到与欧洲列强比肩而立的目标。后来的历史证明,日本以法制的近代化为手段确实实现了政治经济国家生活整体上的“脱亚入欧”梦想,成为列强俱乐部在亚洲的成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日本的民法制定,不仅是为其短期的政治目标所推动,而且还为其长远的政治目标服务。
二、“一君万民”的国家政体是日本民法典选择德国模式的决定因素
十九世纪中后期日本发生的明治维新,是日本从旧式的封建国家向着近代式的资本主义国家演进的关键,从性质上讲可以说这是一次资本主义的改良运动。但这一次改良不仅没有废除封建的天皇君主制,反而是在恢复天皇权威的旗号下进行的。分析其深刻原因就在于:
第一,明治维新的主要倡导者来自于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如所谓的“维新三杰”木户孝允、西乡隆盛和大久保利通,均是强藩的藩士出身;又如明治维新在封建集团内部的主要支持者如三条实美、岩仓具视等人,虽然怀着改革和富国强兵的愿望,但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封建意识的影响也是不太可能的,他们都是天皇政体的坚定拥护者。
第二,明治维新是仰仗天皇的权威推行起来的。众所周知,日本的近代政治革新经历了一个尊王攘夷-尊王倒幕-“王政复古”-明治维新这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尊王”即借助天皇的权威或者说实现大政奉还天皇是贯穿始终的中心思想。天皇制度在日本实行有数千年的历史,从幕府时代开始尽管天皇已沦为傀儡,大权由将军控制,但天皇在道义上仍旧有很强的号召力。倒幕的维新派因找不到别的能够对抗幕府的力量,只得拾起天皇的旗号。因此顺理成章的“一君万民”,鼓吹主权在君的思想,便成为维新派论证其合理性和进一步推行其改革举措的理论根据。
第三,建立以天皇为首,在天皇的名义下展开中央集权的官僚政治是近代日本政治体制革新的最大特色。在维新之前,日本虽名义上由幕府统一控制全国,但实际上往往强悍的地方大名藩镇势力并不一定完全听从将军的号令,所谓的“雄藩”还可以自由的制定经济政策、法律制度,日本全国处在名义上统一实际上割据的状态之中,与此同时,因为长期天皇的暗弱,日本缺乏统一的思想基础。维新派的领袖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去寻找一个维护全国统一的偶像。为此,伊藤博文曾经在制定日本宪法的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提出,日本要建立宪政,必须确立国家的机轴,在排除了将宗教作为国家机轴之后便想到了皇室,他说:“在我国,可以成为机轴者,唯有皇室。” 所以,伊藤博文领导起草的宪法也把注意力放在确立皇室为国家机轴上。他说:“此宪法草案用意于此,力求尊重君权并尽量不加束缚……亦即草案指望以君权为机轴,而完全不加毁损,不敢以彼欧洲分割主权之精神为据。当然与欧洲某些国度中之君权民权共同者相比,其道理各异,此为方案之大纲。”
第四,1871年10月8日,明治政府派出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首,有木户孝允、大久保利通、伊藤博文等人参加的使节团,赴欧美诸国进行考察,先后访问了美国、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俄国、丹麦、瑞典、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12国。岩仓使节团出访的目的之一是为改革和健全日本国内体制而调查欧美先进诸国的制度与设施。 为探索建设现代化国家的模式,具有日本现代化开端的重要意义。岩仓使节团一方面认同英国的工商立国模式,也同意美国的教育普及模式;另一方面,对于政治体制,还没有真正树立起现代社会的价值观的出身于武士阶级的使节团成员,面对欧美各不相同的政治体制,他们认为德国比英美法更有参考价值。之所以德国政治体制吸引住使节团,原因大致有:其一,普鲁士刚刚通过普法战争战胜了相对更为发达的法国,这对刚刚为改正条约而与美英交涉失败、迫切希望摆脱列强控制的日本来说,非常具有实际意义;同时普鲁士宰相俾斯麦对使节团热情招待,并大力鼓吹发展军事,用武力维护国家尊严的思想,也深深影响了他们。使节团成员久米邦武写道:“德国以通商增其武力,其武力虽在国外并不甚显,但已以此为国是。此点反而与我日本酷似。研究此国之政治风俗,比研究英国之事情得益尤多。” 其二,普鲁士完成了德意志帝国的统一,建立了以皇帝为首的、由官僚专政的中央集权国家,既没有动摇皇帝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又能够保证具有改革思想的官僚们大刀阔斧的推行他们的政治策略。其三,在当时的普鲁士和德意志帝国,乃是一个后发的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的国家,其发展程度与日本非常相似,这一点也是使节团感兴趣的,因为要日本立刻就去向英、美、法这些发达国家学习,差距太大,正如木户孝允所说:“英美法等国(比日本)先进几倍,(日本想模仿)也是无法赶上的。” 法国刚刚发生推翻第二帝国的革命建立民主政治,这显然让使节们不安,被认为不符合日本国情,英国的君主立宪也不能满足日本的需要,所谓使节团认为均不足以效仿。经过权衡之后,岩仓使节团认定德国的集权政治体制最符合日本的实际。负责考察政法的木户孝允说:“尤当取者,以普国为最”。以后在立宪过程中作为负责起草工作的法制官僚最高首领井上毅也十分倾倒于普鲁士,事实上,他关于法律、宪法的知识都来自于德国专家。1880年3月,他详细阐述了把普鲁士宪法推荐为日本应该学习的宪法的主张:“普鲁士于1850年颁布之国家宪法乃政府创立之初,即给与人民并获得人民同意之宪法,此与其他各国内乱之后,人民逼迫,向政府要求之宪法不可同日而语也。现今之日,德国政府与国会之间互相扶持,因而富强之果得冠欧洲之首,此亦其建国政体不失其宜之故也。” 而当时的德国不过是一个由容克贵族地主把持的带有浓厚封建残余的、受到一些资产阶级影响而用议会粉饰门面,按官僚制度建立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国家。因此,岩仓使节团把德国的集权主义宪法体制引进了日本,同日本固有的天皇制嫁接建立起集权主义政治体制,这就是近代日本的天皇专制主义统治。
这样的君主制思想和建立君主制国家的决心,既然已经成为日本国家近代化的基本思路,那么各项制度和社会生活,包括为国民的商品经济生活提供行为规范的民事法律,都围绕这一中心为其服务就成为在所难免的了。因此一八九三年为修订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而专门设立的以伊藤博文任总裁的法典调查会,作为首相的伊藤博文亲自拟定民法典修订的规程,其中明确提出:法典应采潘德克顿式编制体例,按照萨克森民法的编别安排。 所以,“一君万民”的君主制政体构想,是促使日本民法典最终走向德国模式的政治决定因素。当然除此之外德国民法结构严谨、逻辑连贯、易于模仿的因素; 德国民法具体规则技巧方面较之于法国民法具有后发优势等等,也对日本民法典最终选择德国模式有所影响,但我以为,政治因素仍然是最根本的。正如加藤雅信所说的那样:“法是社会和政治的产物,因此它要发挥出一定的社会和政治职能” .
三、家国主义的政治观念决定了明治日本民法典诸多具体内容的封建性
日本民法典在结构形式上模仿德国民法典,仅仅是完成了民法典服务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第一步,它要真正全面地为政治服务,就必须在内容上贯彻以政治为中心的精神。日本民法典就是从维护封建的“家制”、旧的继承制度、封建的土地关系等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维护君主制的政治体制的,其中家族国家主义观念又是联结君主制政体与绝对主义家制的纽带。
首先,天皇制要求有臣民对天皇的绝对敬畏和服从,绝对主义的家族制度是培养和维系这一敬畏之情的有效手段。伊藤博文说:“维新前我国处于一种其他文明国无法类比的特殊状态。自古以来我国民人种、宗教、言语、感情皆相同,而与海外诸国隔绝,独自继承几百年来传说及封建制度之惰性,一家亲族关系甚为错综,成为社会组织的枢轴,加之宗教及道德上的主义、信仰使君臣、父子、兄弟、朋友之间的仁义、忠信、孝悌之德极其严格,日本臣民在此间恰如一大乡党,从而举国呈现一种家族相亲的状态。” 这说明国家就是按家族的原理来构建的,天皇可以在其中拥有家长般的权威,这一权威不仅用于维护家族的统一,而且被纳入伦理范畴而不必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它要求臣民有无条件地归属意识,对天皇国家自发与自愿的服从,并充满崇拜与温情,成为以忠孝为本的忠臣赤子。这是一个靠无形的力量统治的精神王国,权威在这里是无限的和绝对的,它希冀的是一种从肉体到灵魂的全面的慑服。 可见,家族制度与天皇制度是一以贯之的,是维系天皇制的民间基础,为了和忠于天皇的政治制度相适应,规定以孝为主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即“家庭的天皇制”,就成为《日本民法典》的重要任务之一了。所以1898年第二次《日本民法典》,亲属和继承部分大量采用的是日本旧有的带有浓厚封建色彩的以武士阶级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严格的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加上若干资本主义原则便形成了日本明治民法特有的亲属继承法律制度。《日本民法典》第732条定义了家族的概念,规定凡以亲族关系而聚居者构成家族,家族设户主。日本民法典所谓的户主绝非一个空名,而是享有许多实际的权利,包括家产管理、家业经营、家族和分家的指挥权、先祖的祭祀权、家名的保持权等等,户主握有的对家属及其事务的实际管理权力,如:户主有指定家族的居住之权(第749条),家属有违反这一指定者,户主有权将其驱赶出家族;户主有家属婚姻或收养的决定权,家属违反户主意志擅自婚姻或收养,户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将其赶出家族(第750条);户主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抛弃,必须依法律规定方可变更(第752条),可见户主权更类似于一种公权力而非简单意义上的私权;在继承法部分,既有财产继承的内容,更非常有特色的确立了家督继承制度,家督继承是取得户主权的方法之一,目的在于使这种封建家族制度传续下去。 通过维护家族的秩序,既强化了忠孝一如的伦理观念,又建立国民对天皇、对天皇国家的恭敬忠顺之情,同时也是对当时声势日隆的民权思想和民主意识的沉重打击。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以家族国家思想为基础的民法典竭力维持家族制度的政治目的之所在。
日本1898年民法典不仅通过家制维护君主制度,还通过物权制度维护封建性的土地关系、维护封建经济基础。这一点集中体现在法典保留了永佃权。
在债权法和其它财产权领域,明治民法典采纳了近代化的尊重经济发展要求的财产制度,它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保护私人所有权、保护契约自由的思想。其实这些规定也是有其政治意义的。日本维新的目标就是效仿英国,追求富国强兵,追求与欧洲列强比肩,殖产兴业也是他们的追求,在相对远离国家政治根基、而又有利于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领域,这样的放松与容忍是统治者可以接受的,也于他们有利。因此,1898年的日本明治民法典就是一个结合了若干近代民法理论和封建主义思想,资本主义的财产法和封建主义的人身家族法相混合的民法典。
四、所谓“法典论争”在本质上就是一场绝对主义与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斗争
众所周知,日本民法典的出台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诞生的。自从直接翻译法国民法典的尝试无疾而终后,日本又聘请了法国法专家波瓦松纳德担任政府法制顾问,负责起草日本民法典。波瓦松纳德于是按照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和他自己的自由主义法理念,为日本制定了一部带有较多自由主义色彩和法国民法典模式的日本民法典。但是这一部民法典刚刚出台便遭到了很多日本学者的强烈反弹。这就产生了日本民法史上著名的延期派与断行派之间的法典论争。关于这场论争的本质,日本学者有很多研究,有从思想基础研究的、亦有从学者各自的阵营或从政治背景方面进行研究的。人们认为,这场民法典论争既有英美法学者与法国法学者之间为争夺学术领地的学阀争斗的意义,又有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之间的理论分歧的性质, 还有自由主义与绝对主义政治主张的斗争, 有的学者认为,历史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不同法观念构成这场法典论争的主要方面,因此,其学术意义与德国的法典论争不相上下, 我以为,日本围绕旧民法典展开的所谓“法典论争”,其实质是一场政治斗争,政治性是其主要的属性。我们可以从这场论争双方的阵营组成、斗争的焦点以及决定斗争最终命运的因素各方面加以论证。
首先看斗争的双方人员。在法典论争中的断行派,大多数是法国法的支持者,他们以“和法法律学校”为阵地,坚决主张立即实施带有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其代表人物除了旧民法典的起草主持人法国人波瓦松纳德之外就是曾经留学法德的梅谦次郎。 波瓦松纳德是一位思想先进的法学家,他的很多思想超越了当时他所处的时代,例如他主张租赁权为物权,主张废弃日本固有的家族制度而建立近代婚姻家庭制度,不仅表现出他的超前思维,而且说明他是一位具有近代法治理念的自然法学者;作为波瓦松纳德的支持者,梅谦次郎也是一位深受民权思想影响的具有资本主义民主主义思想的人,以自由主义自然法学者而著称。他们与自由民权派相结合, 主张旧民法典应该迅速实施,其实质是希望全面引进欧洲近代法律体系和思想,迅速在日本建立起以自然法学思想为指导的民主主义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一举荡涤旧有的封建性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可见他们更像是一群激进的革新者。作为断行派的反对者,延期派则是以英国法学者为主体,表面上看似乎是主张英国式的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优越于法国法,仅仅是一个学术上的分歧而已,但在实际上表现了英国法派对英国式君主立宪体制的羡慕,体现了他们改良主义的倾向,一方面他们有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愿望,另一方面并不希望改变既有的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所谓“淳风美俗”。他们的核心人物虽然是穗积陈重,但穗积陈重的弟弟穗积八束起到关键作用,他所撰写的《民法出而忠孝亡》的论文,比较系统的阐述了他的国粹主义保守思想,抨击旧民法典的进步思想,成为延期派代表性著作。
其次,从双方斗争的焦点来看,集中在对家族制度尤其是对家长制为中心的封建家族制度的不同态度上。从江户幕府中期以来日本的家族关系仍旧存在,家长制也还没有废除,但作为倾向来看,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家长制逐渐削弱了,在下层市民如手工业者、商人和农民之间,长子继承制并不一定受重视,子女结婚也相当自由了,这一倾向随着明治维新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而得到推广。按照自由主义学者福泽谕吉的主张,希望改造日本旧有的以家长制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家族制度,而以平等的夫妇为中心加以重构, 以便达到消灭家长专制特权,建立民主式的家族,实现家族制度近代化的目的。波瓦松纳德主持下的旧民法典家族法部分正是体现了这一主张,这部民法典形式上虽然承认了以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家长制,但实际上是承认了以夫妇为中心的家族制,削弱了家长的实质权力,这一方面体现在法典形式上一反东方式的先家族后婚姻的顺序,而采用先规定婚姻、再规定亲子关系,最后规定家长权和家制的欧洲式排列顺序;另一方面在内容上则体现为家族成员有独自的财产所有权和结婚、居住的自由,没有绝对承认家长的居住指定权、婚姻否决权等实质性权力。 这可以说是旧的家长制家族制与新的夫妇中心的家族制的结合,同时也可以说是民主主义和民权思想在家族制度、民法典上的反映。旧民法典的这一革新成果,成为延期派着力攻击的对象,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指责这一家族制度是“极端个人本位的民法,欲以此剔除三千余年的信仰”,认为:“我国是尊祖训,重家制之邦,权力与法均生于家,……所谓家长权神圣不可侵犯,理由源于祖先的神灵神圣不可侵犯,家族中无论长幼男女,一是服从其威信和权力,一是赖于其保护。” 穗积八束与延期派固守日本三千余年的家长制家族制度,把它说成是优越于万邦的日本独有的好传统,无疑有国粹主义的成分,但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种政治上保守的观念,是对民权主义的反对,他们坚持维护家长的威信和权力,最终的政治意图当然还是要维护天皇专制的政治体制,抵御民权思想对天皇制度的消减作用。此前的一八八九年由江木衷、奥田义人、土方宁、冈村辉彦、穗积八束等人发起,有松野贞一郎、伊藤悌次、中桥德五郎诸人联名发表《法典实施延期意见》,从七个方面对旧民法典进行了责难,他们认为,波瓦松纳德民法典一是败坏了伦常,二是缩减了宪法上的命令权,三是违反了预算原理,四是欠缺国家思想,五是搅乱了社会经济,六是变动了税法的根源,七是法典强行推行学理。 可以看出,他们攻击旧民法典的核心理由仍旧是以绝对主义家族观和国家观为基础的,所谓“败坏了伦常、搅乱社会”,实际指的是民法典破坏了日本立国的基础-家长权至高无上的绝对主义家族制度;所谓“欠缺国家思想、缩减宪法上的命令权”云云,无非是要说明家长权的尊严是神圣而不可动摇的,正如天皇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样,侵犯了家长权就是动摇了天皇制度、“大日本帝国”的根基。 因此家族制度作为延期派与断行派斗争的焦点,体现了绝对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的本质。
第三,从决定这场斗争命运的因素来看,政治势力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从政治背景上看,日本旧民法典诞生的几年,正是日本自由民权思想得到发展的几年。进步思想家福泽谕吉、提出过“天不造人上之人,也不造人下之人”的天赋人权思想,有日本的卢梭之称的中江兆民则大力宣传共和思想,对革命的民权运动有重要影响。这些进步思想家和某些主张宪政和议会制的政治家的民主活动与人民大众的革命斗争相结合,促使自由民权运动在十九世纪70到80年代在日本辉煌一时。一八八八年即自由民权运动最后辉煌的那一年,旧民法典完成。可以说,日本旧民法典是与自由民权运动相伴而生的。它深深打上自由民权的思想烙印也就不难理解了。不过,自由民权运动的发展始终遭到保守的日本政府收买、分化瓦解和强力镇压,在小农经济破产、农民阶级分化、起领导作用的政党被瓦解的情况下,到一八九零年,短命的民权运动已是明日黄花,政府极力鼓吹绝对主义国家观、并通过一系列对外扩张政策,在国民中煽动沙文主义,绝对主义取得了最后的胜利,天皇制度和天皇政治体制得到了巩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延期派的胜利,实际上是绝对主义国家思想对自由民权运动的胜利,是天皇专制镇压民主思潮的胜利。旧民法典被延期,标志着启蒙思想在日本的失败。其次,在这场斗争中,政治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日本学者筱塚昭次指出,日本旧民法规定了一夫一妻制,这是对当时日本上层社会的一个冲击,因为当时大多数议员都是多妻者,仅此一点,议会就不可能通过这个法典,这一说法虽然偏激,却道出了事情的实质。 不仅如此,主导日本政治生活的主张学习德国宪政体制的大官僚伊藤博文、井上馨、井上毅等人此时已经稳固了他们的政治地位,当发现旧民法并不符合他们的政治主张时,便断然让尽速出台民法典的愿望让位于保证绝对主义政治模式的需要,他们也站在延期派一边反对旧民法的实施。因此,带着民主主义色彩的旧民法典遭到政府和议会一致的反对便理所当然了。最后,双方还通过组织支持自己观点的议员在议会内部通过论战以获得支持,可见法典论争的双方也有动用政治力量为自己张目的心态。这样,在一八九二年的日本帝国议会上以压倒多数通过了民法商法延期案。从以上各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这场论争中延期派的胜利绝不仅仅是学术的胜利,也不是英美法的胜利,而是绝对主义政治家的胜利、也是政治因素作用的结果。
「注释」
参见谢怀栻著《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又见谢怀栻著《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日]升味准之辅:《日本政治史》(第一册),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60页。
[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三省堂1999年版,第5页。
[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三省堂1999年版,第5页。
[日]富井政章:《民法原论》,转引自渠涛著《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
参见[日]中村雄二郎:《近代日本的制度和思想》,未来社1999年版,第41页。
[日]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参见一八八八年伊藤博文在枢密院宪法制定会议上的演说。转引自日本历史学研究会编《日本史史料》(4),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205页下。
[日]信夫清三郎著,吕万和、熊达云、张健译:《日本政治史》(第三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200页。
[日]田中彰:《明治维新》,岩波书店2000年版,第114—116页。
[日]久米邦武:《美欧回览实记》,转引自升味准之辅著,董良果译:《日本政治史》(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18页。
转引自杨孝臣:《日本政治现代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38页。
[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三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108页。
参见杨孝臣:《日本政治现代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一版,第38页。
[日]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日]小岛武司著,王志勇译:《比较法在移植外国法律中的第二任务》,载沈宗灵、王晨光编《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50页。
[日]加藤雅信:《从民法典的制定看法与政治的关系》,渠涛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日]大津淳一郎:《大日本宪政史》第三卷,原书房1969年版,第85页。转引自武寅著《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88页。
武寅:《近代日本政治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88页。
参考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参考资料汇编》,1979年版以及《外国国家与法律制度史》(下册),1980年版。
参见[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百年史》,加藤雅信等编《民法学说百年史》之序章。三省堂1999年版,第8—15页。
[日]高岛平藏:《民法学的岁月》,敬文堂1981年版,第71页。
参见[日]我妻荣等编,董璠舆译校:《新法律学词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一版,第878页。
渠涛:《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之日本民法典部分,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
参见[日]井上清著,天津市历史研究所译校:《日本历史》(中册),天津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28页。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之日本民法典部分,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
[日]穗积八束:《民法出而忠孝亡》,转引自渠涛著《日本民法编纂及学说继受的历史回顾》,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号。
[日]穗积陈重:《法窗夜话》。
参见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之日本民法典部分,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
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之日本民法典部分,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三期。
余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