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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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主体
一、行政主体
(一)概念
指向由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3)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种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通常简称政府,是指按照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国家机关。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有:
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国家公务员:
(1)概念
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人员。
(2)法律地位
双重身份:公民、公务员
公民: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这种个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自己。
公务员: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
判断: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担任公职的人即丧失普通公民的身份。
凡是公务员所从事的行为都是代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而无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授权
(1)概念
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特征
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引起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
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行使行政职权。
(3)法律地位
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委托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法律地位: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
(1)权力来源不同。
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权力来自于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委托;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权力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予。
(2)权力性质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获得的权力不能独立行使,必须要以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的名义行使。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获得的权力可以独立行使,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中,委托组织的行为的后果归于委托的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在行政授权关系中,授权组织的行为后果由本身承担。
(4)表现形式不同
行政委托关系是一种合约关系,一般应征的委托组织的同意。行政授权关系不以授权组织的同意为前提,授权具有单方意志性,授权组织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