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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和透明 立法的第一要务——写在物权法草案公布之际
发布日期:2005-07-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7月10日,最高立法机关正式向全社会全文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当这部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法草案蜕去了神秘的外衣和笼罩的光环,真真切切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时候,我们内心充满了久违的期待和希望:对于这样一部关系所有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我们有太多的话语需要倾诉,有太多的诉求需要表达;书信也好,电邮也罢,我们需要把握宝贵的机会,发出我们自己的声音。

  其实这并非是我国第一次公布法律草案。建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曾向社会公布过1954年和1982年两部宪法草案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香港基本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土地管理法、村委会组织法、合同法、婚姻法等11部重要法律草案。上海、北京等地也公布过几十件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公布法律草案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中被予以确认,从“闭门造车”到“开门立法”,不仅有利于充分吸纳民意和表达民意,更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扩权的冲动,防止“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律化”。法律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公意代表性,否则就可能蜕变为服务于少数利益集团的“私人产品”。立法的民主和透明,无疑是公众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由之路;但“有选择地公布法律草案”,只是万里长征迈出的一小步,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还应保持必要的清醒:

  首先,法律草案不能“挑”着公布。截至公布物权法草案,目前立法过程中公布法律草案的比例只有1%左右,无疑是偏低的。公布什么法律草案,何时公布法律草案,并没有严格的限定标准。因此,有必要限制“挑”着公布法律草案的随意性和任意性,通过制度的约束建立长效的机制,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法律,尤其是涉及部门利益的法律,最晚在二审前都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这既是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必然要求,也是代议制民主的本质要求。

  其次,公布法律草案要有实效。从历史上看,部分法律草案在公布之后,立法机关通过媒体及时通报了征集意见的情况,但仅仅是简单的归类和列举,并没有详尽的民意展示,至于一些意见为什么采纳,为什么不采纳,更是缺乏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让公布法律草案的效果打了折扣。期待本次立法机关公布物权法草案,不仅仅是简单地公布条文,更要认真对待每一条意见、分门别类或逐条逐款地列明不同的意见,占据的比例,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尽快提出详尽的报告,对意见的采纳与否进行富有说服力的解释和说明。

  再次,公布法律草案并不是开门立法的惟一途径和必然选择,立法的民主和透明应当体现在立法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在立法规划的制定上,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立法起草阶段,应当允许公民、利害关系人和团体等以适当的方式发表意见,阐述社会各界对法律草案的看法,以便更加广泛地汇集民意;在立法提案阶段,应当适当扩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在立法审议阶段,不仅应当采取电视台和电台直接转播的形式让公民了解立法的情况,还应当尽可能多地在报刊上公布法律草案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且应当经常举行立法的公开听证会,允许公民自由旁听立法讨论;在法案表决阶段,应当允许公民旁观并以电视和电台转播全过程;在法律公布阶段,不仅要公布法律文本本身,而且应当公开立法会议的议事记录,包括每个代表的全部发言记录。

  立法的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整合、协调、平衡的过程。平衡各种不同利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让他们都能充分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把各自的利益要求都充分地表达出来,然后加以整合、协调、平衡,这样才能使得制定出来的法律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利益群体的不同要求,才能使得法律的实施更加有效,形成“良法之治”。我们期待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成为一个契机,也能成为一个分水岭:立法的程序更加民主和透明,立法的公众参与更加便利和现实,因为利益表达越是充分,我们的社会才能越和谐发展。

  胡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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