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生育保险稽核
类别:监督检查
管辖范围:市属参保企业
政策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办法的缴费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稽核形式: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
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的工资支出总额。
3.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4.审核生育保险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和待遇支付情况,防止和纠正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
5.对同级和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流程和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程序:
1.下达《生育保险稽核通知书》或《群众举报受理书》。
2.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进行稽核并形成文书、报告。
3.领导审阅。
4.依据稽核办法对被稽核单位做出结论或处理意见。
办理权限: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办结时限:提前三日将进行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稽核结束后要具实写出结论,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节假日顺延)。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稽核科
部门负责人:甄芸 联系电话:0313-2160891
承 办 人:薛燕
公开范围: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上墙、明白卡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在被稽核单位的主动配合下,自稽核之日起30日内依法做出公平、公正的结果送达被稽核单位(遇节假日顺延)
申诉途径:科长—主管局长—局长及上级有关部门
工作纪律:1.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
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3.为举报人保密。
4.坚持回避制度。
监督环节:监督部门通过实施稽核的全过程实行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