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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驳回边控申请)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准被执行人____出境。

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

 

二、正文

1.写明申请边控措施的情况。表述为:“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一案中,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不准被执行人____出境。”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边控的日期以及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2.在“经审查,本院认为____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能支持的理由。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4.裁定内容。表述为:“驳回申请执行人____的申请。”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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