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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3-2)——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书
×公刑赔驳字〔×××××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驳回申请的事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因《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驳回申请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刑事赔偿申请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驳回申请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驳回申请的事由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对应填写该条款中的具体项作为法律依据。
四、以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驳回申请的,增加告知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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