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公安国家赔偿法律文书(式样3-3)——刑事赔偿终结审查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刑事赔偿终结审查决定书
×公刑赔终字〔×××××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申请在审查期间,因······(终结审查的事由),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二份,一份赔偿请求人、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刑事赔偿案件出现法定情形,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终结审查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终结审查的事由填写《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并对应填写该条款中的具体项作为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