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州市智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640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明,广州市智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640户企业至今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向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我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一款第(四)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规定,你单位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申请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