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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      事由,委托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作为甲方的理人。
  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
  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围内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律师代理费    元,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为:   。
  第六条 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特别需要注意:一是律师参加具体哪一个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必须明确;二是必须写明委托人委托律师参加非诉法律事务的代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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