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刑法典新设立的一种犯罪。由于该罪设立的时间不长,因此,不仅理论上对该罪中的有关问题研究较少,而且司法实践中也缺乏对处理该种犯罪案件经.....
-
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概念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
..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校舍或者.....
-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案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