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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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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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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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